国际贸易8 - 图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22:07: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8章 贸易政策的关税措施

由于不断提高关税率改善贸易条件而提高福利的速度与减少贸易量而降低福利水平的速度不一致,在理论上存在一个最优关税。在这种最优关税下,可使该国的福利水平达到最高。这一使该国福利水平达到最高的关税成为最优关税或最佳关税(Optimum Tariff)。

当征税国为小国时,外国出口供给价格不变,征税国无法改善贸易条件,征收进口税只会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因此,不存在最优关税。也就是说,小国的最优关税为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最有利。

对于贸易大国是存在最优关税的。分析图示见图8-9。其最优关税不能为零,因为最优关税为零,即不征收进口税,就谈不上改善贸易条件而不会为最优;其最优关税也不能为禁止性关税(Prohibitive Tariff)即进口量为零的关税。因为,进口量为零时,该国将回到封闭经济的福利水平。因此,最优关税一定是在零关税和禁止性关税之间的某一税率。

R

O Q1 Q2 Q 图8-9 大国的最大收入关税

从动态上分析最优关税,实际上是当该大国通过征收最大关税收入时,关税收入中一大部分由外国生产者以降低出口价格的方式承担,这可称为关税收益,如图8-10中的e部分面积;同时本国消费者会由于进口商品价格的提高产生消费者剩余的净减少,这称为关税损失,即图中b+d部分的面积。当在某一关税下,关税收益大于关税损失的时候,提高关税 率,会增加净收益。

P

P2

a b+d E Sx

PE e f P1

Dm O Qt QE Q

图8-10 大国最优关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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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贸易政策的关税措施

当在某一关税下,关税损失大于了关税收益的时候,降低关税率,会增加净收益。因此,最优关税是在关税收益等于关税损失的点求得的。即最优关税率是恰好使关税变化引起的额外损失等于额外收益的关税率。可用公式表示为:

M

上式中:M为进口商品数量,dPM

dP*dM-tP=0 dtdt是由于征收关税而引起的商品国际价格的变动;

dtdP就是提高关税所增加的关税收入,也就是提高关税的边际收益;dM表示税率变动

dtdt造成的进口量的变化;单位商品的税额t*P与dMdt的乘积表示提高关税后由于贸易量的减

少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即提高关税的边际成本。

依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可得上式,对其进行整理后得到:

t*= 上式中

M?dP1=

P?dM(dM/M)/(dP/P)(dM/M)(dP/P)表示外国对本国的出口供给价格弹性。令其等于ex,则公式

可变为:

t*=1/ex

此式表示贸易大国征收最优关税率是外国向进口国供应进口品的出口供给价格弹性的倒数。

我们可以分析出,ex实际就是图8-10中Sx曲线的弹性。如果Sx曲线越陡峭,即ex越小,图8-10中的e部分就越大,从而e-(b+d)也就越大,最优关税率t*也就越高。如果Sx曲线越平坦,即ex越大,假如本国在此情况下,征收关税的税率较高,外国出口商会大幅度减少对该国的出口,从而引起国际市场的价格下降较少,外国就会承担较少的关税份额,关税的绝大部分由本国消费者承担,并且消费者净损失很大。因此,该国的最优关税就会很低。

当一国征收最优关税时,该国的贸易条件确实改善了。其最大化了本国的社会福利。但其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条件却恶化了,福利水平将会下降。其贸易伙伴国将会采取报复行动,对自己的进口产品征收最优关税。这样,会使国际贸易量进一步下降。可以想象,关税报复的不断升级,最终迫使各国又会趋向于封闭经济状态,使国际贸易的利益丧失殆尽。因此,自由贸易仍是世界福利最大化和使本国福利最大化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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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贸易政策的关税措施

同时,我们注意到,随着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主持的成员方的多个回合的贸易自由化谈判,各国关税被迫大幅度降低,甚至有些商品已降为零关税,并且予以约束。这实际上使最优关税的征收越来越成为不可能了。

8.4关税保护程度及测定

8.4.1关税水平的计量

关税水平(Tariff Level)作为反映一国保护程度的指标,它反映的是一个国家进口关税的总体水平或称为一般水平,需要计算各个个别进口商品税率的平均数。

计算平均税率需要用到统计学的计算平均数的方法。一种计算方法是简单算术平均法(Method of Simple Arithmetic Mean)。其计算关税水平的公式为:

t=

上式中的ti代表个别关税率;n代表税率的个数;t代表总体关税水平。

该方法是将一国或地区的税率表中的所有税率加总除以税率的个数而得到。这种方法忽视了在不同时间贸易商品变化的重要性。

另一种计算方法是加权算术平均法(Method of Weighted Arithmetic Mean)。此方法以该国进口征收关税的商品价值量为权数,结合税率计算出来的。公式为:

t=

上式中的ti代表个别关税率;fi代表某一关税率的进口商品占总进口商品的比例,其总和等于1;t代表总体关税水平。

此种方法的欠缺是对于禁止性关税和高关税几乎没有给予考虑。但它仍然被主要国家和国际谈判时采用。

?ti/n

?tifi

8.4.2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

1.名义保护率

一国对进口商品征收保护关税可以产生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生产的作用。总的来讲关税的保护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进口税率高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进口税的税率越高,对于本国生产同类产品部门的保护程度也就越高,反之其保护程度就低。

P?P?名义保护率(NR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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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贸易政策的关税措施

上式中:P*为自由贸易价格;P是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包括国内关税,即P=P*+T。由于实际生活中看不到自由贸易价格,大多数经验研究便将产品的国际价格做为P*的值。

因此,名义保护率(Nominal Rate of Protection)是和自由贸易状况下相比,征收关税后使货物产品价格的增长比例。

2.有效保护率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由产业间向产业内发展,中间产品贸易量大大增加,因此国际贸易商品很少完全是产自一个国家。在许多情况下,产品生产需要引进投入和进口零部件。中间产品贸易的存在给关税经济分析及关税保护效应的估量造成了极大的差别。

传统的关税保护理论是建立在产品的生产过程完全发生在一国内的假定下的,同时假定被征收关税的进口商品都进入了最终消费品行列,在此条件下研究对某种商品征收关税后对国内替代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二战后,由于以中间产品为主的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关税保护理论下的名义保护率的计算方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巴拉萨(Bela Balassa)所阐述的:“经济学家们传统地把注意力集中在最终产品上,似乎全部生产阶段均在一国内完成,从而仅考察关税(名义保护率)对这类贸易的影响。但是,由于中间产品贸易的存在,名义保护率就不足以说明保护的真实程度。因为事情的结果必然受到对加工活动保护的影响,而不是受到最终产品本身的保护的影响。同时,中间产品贸易在国际交换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若把机械设备作为投入品看待,那么,这类产品占世界贸易的五分之四。”1

在有效保护税率的研究方面,1955年加拿大巴伯(C·L·Barber)在其《加拿大关税政策》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有效保护的(Effective Production)概念。随后,巴拉萨、柯登(W·M·Corden)、约翰逊(H·G·Johnson)等一批从事国际经济研究的著名学者在这一领域进行了富有开拓性的研究。

相对于名义保护率的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则是将用于成品生产的原料和中间投入上的关税壁垒因素考虑在内,吸收了生产结构方面的信息,使其成为比名义保护率更为准确的测定保护程度的方法。

有效保护率是相对于自由贸易的增殖而言,征收关税所导致的该产业每个单位产品附加值增加的百分比。有效保护率的值不仅取决于有关成品的名义关税,还受到所使用的投入原料或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以及这些投入在产品中所占的比重的影响。

有效保护率计算公式为:

1

“Effective Production :A Summary Appraisal”By Bela Balassa 《Effective Tariff Production》 GATT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Edited By Herbert G·Grubel and Harry G·Johnson 1971,p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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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贸易政策的关税措施

V?V* 有效保护率(ERP)= *V

上式中的V是指征收关税后单位成品的国内价值;V*是自由贸易下产品的增殖。 例如:假定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某产品的价值为100元,其中50元为进口投入,50元为国内附加值。如果对同类的进口产品征收20%的关税,对国内生产的进口替代品的进口投入如原材料或半成品则免税,这种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上升到120元。保护关税就使国内附加值增加到70元(120-50=70)。那么,对这种产品的有效保护率为:

ERP=

70?50=40% 50

假如对这种产品的进口投入也同样征收20%的关税,则投入的价格上升到60元(50+50×20%=60),国内附加值减少到60元(120-60 =60)。那么,对这种产品的有效保护率下降为:

ERP=

60?50=20% 50

假如对该产品的进口投入征收50%的关税,则投入价格上升到75元(50+50×50%=75),国内附加值减少到45元(120-75 =45)。那么对这种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变成了负数:

ERP=

通过以上例子的分析,得出如下的结论: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即关税税则中规定的税率大于其投入的名义税率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大于名义税率;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等于其投入的名义税率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等于名义税率;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小于其投入的名义税率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则小于名义税率;而当对进口投入征收的税率过高时,则会出现负数的保护率。

在对生产该产品的原材料同时征收进口税的情况下,计算该产品的有效保护率时就复杂了一些。此时,可以通过下面的公式进行计算:

ERP=

上式中的T表示该产品的名义进口关税率;ai表示在未征税前原材料价值在该产品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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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 -10% 50T??aiti1??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