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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6 7:09: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8年最新万科集团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第三章 审计的方式

第一条 内部审计: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

第二条 外部审计: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公司等机构进行。

第四章 审计的程序

第一条 制订年度计划

根据公司年度的工作重点,制订年度审计项目并制定工作计划。 第二条 制定审计方案

根据年度总体审计计划,综合考虑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后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拟收集的审计证据、审计的时间安排以及在审计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 第三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

在实施审计前,须提前三天向公司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集团总裁(或总裁授权人)批示后可直接实施审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为公司及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公司员工个人。

审计通知书由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签署意见,送总经理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由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签收。 第四条 财务审计工作实施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撰写审计底稿和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

审计人员根据证明材料和审计底稿撰写初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天内向财务管理中心出具书面意见:

一、属事实不清或一般性的问题,由审计人员进一步查明事实后与被审计单位经办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财务管理中心总监与公司总经理协商处理。

二、重大或原则问题,由财务管理中心直接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总监与公司总经理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集团总裁裁决。 第六条 审计决定执行的后续审计

一、审计决定一经做出,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二、审计决定下达一个月以内,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执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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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年度审计计划外的审计事项,须由申请审计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的形式报集团总裁(或总裁授权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有关工程审计事项代表财务管理中心按《成本控制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

第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无条件按照审计要求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并接受相关问题的调查。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等有关的资料。

第四条 审计结论一经确认,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等资料应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五条 离任审计时,除对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审计外,还需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证照及函件等档案资料一并进行审计,并予以评价,遗失或造成损失的按照集团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 审计结论的汇报

第一条 审计机构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条 审计机构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并对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执行并反馈执行结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违反财务和其它相关制度的行为,按照集团财务和其它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 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因工作马虎,造成会计资料数据错误,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屡犯的,每次给予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三条 凡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者,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全,且拒绝补充资料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弄虚作假,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每次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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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人员徇私舞弊,为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 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审计人员违反规定的审计程序操作,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审计规定,替被审计单位代行财务职责或其它职责的,给予责任人每次2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有违规违纪行为,财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审计可参照相关的处罚条款执行。

销售流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规范销售流程中的各项经营行为,杜绝差错和舞弊的产生,提高经营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销售流程管理的一般要求

保障销售回款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已销售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促进销售行为程序化;对可销售产品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销售收款的管理

第一条 销售收款的内容:以各种形式(现金、支票、银行转账、信用卡支付等)缴纳的定金、预付款、分期房款、按揭款、附加税费等。

第二条 销售收款的解缴:所有销售收款均由财务管理中心的收银员负责办理,不得由任何其他人员代为经办。

一、现金:收银员依据当日的现金收款情况逐笔登记《销售及收款日报表》,并于每日17点前以“现金解款”的形式全额存入公司指定销售专户。不得存放在保险柜里或存入个人存折。

二、银行转账(包括支票、电汇、信用卡等形式支付):收银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供公司销售专户的账号资料,不得将款项转入公司其他结算账户。客户转账后,须将转账单复印件交给或传真至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签收查询,查询到账后方可开具收据/发票。收银员依据当日银行收款情况逐笔登记《销售及收款日报表》。

第三条 销售收款的统计:收银员将每日收款情况统计后交由营销策划中心确认,并于次日上午9:30报财务管理中心出纳和会计。营销策划中心据此登记销售台账。

第四条 销售报表的报送:财务管理中心会计、出纳按日对收款情况进行核对,并据此填写《销售回笼明细表》,送至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报公司相关部门领导。

第五条 销售情况的核对与再确认:营销策划中心销售统计人员每周五对本周销售及应收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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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及时与财务管理中心主管会计进行核对。 第六条 所有销售提成均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第三章 应收销售款的管理

第一条 应收销售款的范围:以各种销售形式形成的应收而未收的款项(按揭形式的单独在第四章说明)。

第二条 应收销售款的催收职责: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编制《销售回笼明细表》和《月度催款计划》,并负责催促银行按揭及公积金贷款房款的及时到位;营销策划中心负责逾期房款的催款工作,并负责催促购房客户及时提供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所需的资料。

第三条 回款情况的反馈: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回笼房款并及时登账,并按周(每周五)编制《回笼明细表》报营销策划中心。主管会计对当月客户房款的到位情况及应收款情况进行核对落实后,应按欠款时间的长短分类汇总统计金额,填写“应收销售款账龄分析表”并于每月10日前编制月度催款计划,由营销策划中心负责核对,并报相关负责领导。

第四条 应收销售款的责任制:应收销售款实行责任人“在职终身负责制”的管理办法,经办营销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营销管理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营销策划中心总监为第三责任人,财务管理中心总监为第四责任人,财务管理中心会计为第五责任人。应收销售款的回款情况与相关责任人员的提成和绩效考评挂钩(具体措施详见营销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五条 应收销售款的催收:财务管理中心应配合营销策划中心根据客户付款方式的不同制订相应的催收方案:

一、客户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房款一般分别应在购房合同签订的30天内和60天内到位(特殊情况例外)。如果未到位,财务管理中心应分清情况,采取对应的措施,并报公司领导,送营销策划中心。

(一)因客户资料不全(按银行要求补办)的原因造成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未能及时到位的,营销策划中心负责2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补全资料,以便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及时放款。

(二)在各项资料、手续齐全,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未能及时放款的,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向责任银行、公积金中心催款。

二、客户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的,需由总经理特别批准后方可实行。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清理客户销售款,并将客户欠款与营销策划中心每周五下班前核对一致。当逾期款发生时,财务管理中心应检查营销人员是否及时催收客户欠款,包括检查《逾期款催交记录表》,《延期付款协议》等资料。

第四章 按揭款的管理

第一条 按揭款的范围:客户以所购商品房做抵押并由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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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按揭手续的前期准备

一、在每期楼盘发售前一个月内,财务管理中心按揭专员依据公司已与按揭合作银行签署《银行按揭业务合作书》所规定的相关条款与营销策划中心进行沟通,并由营销策划中心告知客户办理按揭的相关事项。

二、按揭专员必须督促营销策划中心相关负责人,要求营销人员在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办理好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银行按揭资料、公积金贷款资料由营销策划中心负责督促客户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5天内按银行要求提供并向按揭专员移交完整按揭资料。在按揭贷款办理期间,按揭资料由按揭专员负责保管。

三、按揭专员必须确保按揭贷款资料收集完毕后按10天(或10户)一个批次报送主办银行,争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约30天内放款,公积金贷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约60天内放款。

第三条 按揭放款情况的统计及报送:按揭专员必须建立楼盘按揭放款台账,根据财务管理中心出纳领取的按揭放款收账通知,分别按银行及楼盘输入按揭客户明细,并将按揭放款情况输入台账,每周周六上午10:00报电子版本给主管会计,由主管会计稽核,并于每周周六上午12:00之前将稽核结果报本中心负责人。

第四条 按揭放款情况的汇总及反馈:按揭专员应将每批次按揭贷款客户名单、应放款金额报财务管理中心出纳备查,贷款发放后由双方进行核对,对未放款的应于2日之内查明原因,如因客户原因的反馈至营销策划中心,并及时通知客户;如因公司原因的,则上报公司相关领导。 第五条 按揭放款情况的实时监控:在《房屋产权证》未办理完毕前,按揭专员必须跟进客户供楼情况,严格控制回购率,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月最后一天,按揭经办人员与按揭银行核对至本月止,属公司担保期限内未按时供楼人员名单,将该名单进行统计并报财务管理中心、营销策划中心负责人。

二、客户1个月未按时供楼的,由相应营销人员电话催办。经电话通知5天内仍不供楼的,由营销策划中心负责发书面催款通知。书面催款通知发出10天内客户仍未供楼的,营销人员必须上报营销策划中心总监后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时供楼的,由按揭经办人员先与银行协商,暂不回购;经请示主管领导后,进入相应法律程序,并与物业公司联系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客户供楼(未交楼除外)。

第五章 销售产品的管理

第一条 销售产品管理的范围:包括可售房屋的数量、单价的确定,管理报表的报送,营销宣传资料的定制,销售(预售)手续的申报,项目销售结束后的效益分析,样板房的处理等。 第二条 可售房屋套数和面积的确定:各栋号房屋在达到可以预售的状态下,可售房屋套数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