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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8 10:45: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8年最新万科集团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关数据必须经总工室、成本控制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盘点核实后签字认可。总可售面积和每套可售有效面积应以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证书、确认书等为依据,经总工室、成本控制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共同复核后签字确定。

第三条 可售房屋销售价格的确定:定价之前,由财务管理中心、成本控制中心进行项目楼盘的成本预算分析工作,编制《项目成本预算分析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营销策划中心结合市场调查分析和项目成本预算分析,拟定《项目定价建议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经集团总裁审批后,以确定房屋单位销售价格,并报财务管理中心备案并存档。如遇价格变动,营销策划中心应按程序重新报批,同时报财务管理中心备案,财务管理中心据此作为销售合同评审和记录应收款项的依据。 第四条 管理报表的报送

一、管理报表的种类:日报表主要指《销售及收款日报表》;周、月报表主要指《按揭进度表》、《回笼明细表》、《月度催款计划》等。

二、营销策划中心根据每日销售情况对收银员报送的《销售及收款日报表》进行核对确认,并据以登记台账。每周五下午5:00之前,将本周的销售及可售房屋情况与主管会计进行核对,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阅。

三、按揭专员依据每周按揭回款情况填制各楼盘《按揭进度表》,经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审核签字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阅。每月29日上午12:00之前将当月汇总表报送电子版本给财务管理中心主管会计和负责人,发现问题必须在2天内查明原因,并报公司领导。

四、周报表必须在每周周五下午5:00以前报公司领导。月报表数据截止为每月28日,上交时间为每月29日上午12:00之前,应分别报公司领导,送营销策划中心、计划管理中心。

五、各管理报表报送: 报表名称 销售及收款日报表 回笼明细表 按揭进度表 月度催款计划 责任人 财务管理中心收银员 财务管理中心会计、出纳 财务管理中心按揭专员 财务管理中心会计 报出频率 每天 每周 每周 每月 报出时间 次日上午9:30之前 每周周五下午5:00以前 每周周五下午5:00以前 每月29日上午12:00之前 第六章 罚 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收银员未按照标准程序办理收款手续的,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全额承担。

第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收银员、会计、出纳、营销策划中心营销人员未按时编制相关销售管理报表或未进行统计、核对并报出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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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会计在统计应收销售款明细情况的过程中出现差错,导致少收或错收销售款,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全额承担。

第四条 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付款期限15天应收到而未收到房款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给予营销策划中心总监、营销策划中心销售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监20元/笔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财务管理中心会计50元/笔的罚款。

第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按揭专员在按揭贷款办理期间,未妥善保管按揭贷款资料,造成资料遗失或毁损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按揭专员未按相关规定将按揭贷款资料及时、完整地报送主办银行,由此导致按揭贷款放款滞后(超过应放款时间10日),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按揭专员未及时编制“按揭进度表”,未积极跟进按揭贷款的办理,造成按揭放款的滞后(超过应放款时间10日),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六条 营销人员擅自收取销售定金和销售款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营销策划中心总监、营销策划中心销售经理处500元/次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10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营销策划中心总监、营销策划中心销售经理赔偿损失额的 50%, 和营销人员赔偿损失额的 50%。

第七条 营销人员在与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5天内未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并且未规范催收函件手续的,给予营销策划中心总监、营销策划中心销售经理50元/户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元/户的罚款。超过15日仍未处理的,加倍处罚。

第八条 总工室(一级复核)、成本控制中心(二级复核)、财务管理中心(三级复核)未按照规定实施操作,造成房屋可售套数与实际不符的, 给予相关人员50元/套的罚款;如误差绝对值超过3%,给予相关人员200元/套的罚款;造成每套房屋价格错误的,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0元/套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人员负责赔偿。

第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未及时发出催收书面通知给营销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处以50元/次的罚款。营销策划中心没有及时书面催收通知客户的,营销策划中心销售经理处100元/次的罚款,给予营销人员200元/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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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一条 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条 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确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上级授权人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财务中心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原始凭证等。

二、复核:主办会计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程 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审批人审批。

三、审批: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四、办理: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经审批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六条 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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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公司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一、办公用品、运杂费等100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支出; 二、职工的工资及各项劳保福利费用; 三、差旅费支出;

四、为正常业务而准备的备用金。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使用现金。公司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凡是能够通过转账结算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三条 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都应于当日如数存入银行,当日下班后发生的现金收入应由出纳人员保管在保险柜中,须上报集团财务负责人并于第二天上班时及时存入银行。在法定节假日获得的现金,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并在开户行营业后的当天上午立即存入银行。公司任何员工不得以库存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即不准坐支现金)。

第四条 根据公司日常现金开支的实际情况,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一般以公司3-5天的正常零星开支额确定库存现金限额。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及限额的追加必须报集团财务中心并经财务总监同意后,才能向开户银行进行申请。

第五条 对发生的一切现金收支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合法、完整、正确的原始凭证。对各种收支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为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现金支出业务的授权批准人和现金报销的标准,不得越权审批。对发生的一切库存现金收支凭证(收据、报销发票等)是否合法、合规、准确、完整,财务管理中心须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对不符合报销制度的单据,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主管会计或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要求更换及补充。如情节严重,报销人员拒不执行的,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七条 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及时、全面、连续、逐笔记录现金收入的来源和现金支出的用途,随时掌握现金的动态,防止收支不清和发生差错。

第八条 现金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支凭证,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

第九条 根据内部牵制原则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实行内部牵制,钱账分离,杜绝私自挪用库存现金、公款私存和其他的不法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严格支票、印鉴的管理

一、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财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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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由会计人员保管,支票由出纳员保管。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人员不在单位期间,印鉴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鉴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行政中心监管全部移交和序,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二、公司严禁出纳员在保管空白支票的同时,保管与存取现金、进行担保等须用的有关印鉴。 三、财务管理中心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5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存取,必须有l~2人陪同。根据现金的存取金额的大小,其陪同人数及具体陪同人员由财务管理中心总监临时指定。为安全起见,10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必须由公司派车且有2人在场;5~10万元的现金存取可由公司派车或乘出租车进行现金的存取,但必须有2人在场。

第十二条 公司在现金的存取过程中,发生被抢劫或被偷等情况,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如打110),并同时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在现金的存取过程中,公司严禁有关当事人徇私舞弊,窃取现金。如发现,视情节轻重及悔改态度,将进行通报、降职、降薪、调离、开除,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现金出纳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轮换,但原则上两年轮换一次。

第十四条 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现金出纳员每天核实、自查外,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须定期(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地对本部现金进行盘点,出纳员应主动配合,查后若发现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报批处理。禁止出纳人员白条顶库。发生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一条 公司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相关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执行,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 公司可以采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等结算方式进行收款。

第三条 为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合理组织货币资金的收支,按各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 第四条 按规定每天到各开户银行收取银行结算凭证。

第五条 对所有的银行结算凭证,财务负责人须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止和杜绝挪用、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六条 出纳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和收付款记账凭证,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