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应用指南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17:35: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一)列报基础

1.本准则规范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报表列报。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持续经

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不确定因素。

2.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

状态,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并披露未以持

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性质或功能不同且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可以合

并列报。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

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

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本准则中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时所称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通常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

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船只等,往往超

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但仍应划分为流动资产。

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应当以一年(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本准则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一般要求,按照不同类型企业,对其财务报表列报的结构和内容等

作出了规定,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和

附注。其中,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中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

本指南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

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