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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
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0]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3.31 【实施日期】2000.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发[2000]2号),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1 / 2
(一)卫生厅移交给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行政职能:
1.拟订地方性药品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及监督实施职能; 2.核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职能;
3.承办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审核报批职能; 4.组织对药品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以及对淘汰药品的审核报批职能; 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二)原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 1.制订医药行业发展战略、长远规划职能; 2.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职能; 3.负责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职能;
4.药品、药械储备及灾情、疫情、军需、战备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职能。 (三)原医药管理局移交给药品监督管理局除药品行业管理职能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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