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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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防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确保人民防空措施的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其设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街道办事处(镇)、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和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

防空工作。

第六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七条 各种渠道筹集的人民防空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个有权检举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享有在战时接受防空掩蔽和医疗、生活援助以及在平时接受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同时应履行参与人民防空建设、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参加群众防空组织等义务。

第九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和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空袭。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城市人民防空袭预案,适时组织人民防空演习,并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保障体系,提高人民防空的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建筑有计划组织实施,逐步形成人民防空防护体系。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和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

建筑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依照规定建设、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应注重于该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