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加发[2007]47号--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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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证书》,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直属海关。

第二十五条 对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遗失《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其在地级市以上媒体公开刊登《遗失声明》。仓库主管海关应对企业递交的书面申请予以审核,报直属海关给予补发《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出口监管仓库有撤销和注销的,直属海关应在办结手续后30日内通过“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网上备案系统”向总署备案。

第四节 出口监管仓库的核查

第二十七条 仓库主管海关可根据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需要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情况,对出口监管仓库采取盘查、抽查、巡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在实际核查中,可视情况交叉、综合运用以上三种核查方式。

第二十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的,仓库主管海关应下库核查:

(一)出口监管仓库有走私违规嫌疑的; (二)申请开展简单加工业务的;

(三)出口监管仓库库存货物申请延期的;

(四)出口监管仓库报告所存货物有损坏、变质、灭失等情况的;

(五)企业月报和海关电子帐册数据不吻合的; (六)企业申请放弃货物的;

(七)出口监管仓库进出口货物数量和金额有异常的; (八)仓库经营企业申请注销出口监管仓库的; (九)存在海关监管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仓库主管海关应对辖区内仓库经营企业的基本管理情况和总体经营情况进行盘查。实施盘查时,仓库主管海关应盘查企业实际库存,并对海关及企业电子帐册进、出、转、存的数据进行比对。对出口监管仓的盘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条 实施盘查时,仓库主管海关应向仓库经营企业收取以下资料:

(一)仓库经营情况报告; (二)仓库财务会计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五)《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六)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出口监管仓库进行盘查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盘查报告表》(附件3),并形成综合盘查报告随附相关资料报直属海关审核。 对出口监管仓库进行抽查、巡查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抽查巡查报告表》(附件4)。

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一节 货物入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入仓手续时,仓库主管海关应当收取以下单证: (一)注明拟存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对外签订的货物出口合同或《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

(三)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需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四)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五)非自理报关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六)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随附单证。

仓库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入仓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按通关作业规范要求对上述报关单证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在启运地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的出口货物,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当收取以下单证:

(一)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二)《进/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进/出境载货清单》;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仓库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入仓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按通关作业规范要求对上述报关单证进行审

核。

第三十四条 存入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仓库主管海关应在办理货物入仓结关手续后,即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关存入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仓库主管海关应在货物入仓后核销转关申报单,向启运地海关发送结关核销电子回执,启运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三十五条 存入不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仓库主管海关应在货物全部实际离境后,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关存入不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仓库主管海关必须在货物实际离境后,向启运地海关发送结关核销电子回执,启运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三十六条 对仓库经营企业申请以集中报关方式办理货物入仓手续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和《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每批次货物入仓时,仓库主管海关应当收取以下资料: (一)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二)对外签订的货物出口合同或《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纸制或电子数据的);

(三)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仓库主管海关应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进行审核;对加工贸易货物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进行核注,对凭集中申报后已结关的报关单核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备案数据;对凭许可证件出口的,海关将许可证件签注后退还申报人,并留存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征收税、费的,海关按集中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将全部《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数据进行汇总,并按本规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海关申报。

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三十七条 出口监管仓库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业务,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提交《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

审批表》(附件5),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海关应对此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可在货物存入仓库后、报关前,在仓库主管海关特准的时间和划定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品质检验。 第三十八条 对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所需的国内设备、材料,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运入仓库。海关应对此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出口配送型监管仓库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货物,以及为改换本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包装物料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划定专门区域存放,并设定明显标识;同时,应要求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委托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海关应对此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仓库主管海关应对上述货物按进口保税货物监管方式办理通关手续。上述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后,不得转国内销售,不得流转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第二节 货物出仓管理

第四十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出仓,并从本仓库主管海关口岸出境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当收取以下单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三)运输工具装运单证;

(四)非自理报关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仓库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出仓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方按通关作业规范要求对上述报关单证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出仓,并从非本仓库主管海关口岸出境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当收取以下单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三)《进/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进/出境载货清单》;

(四)非自理报关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仓库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出仓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方按转关作业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报关单证进行审核。

第四十二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不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出仓,从口岸海关直接申报出境时,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仓库主管海关应当审查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审核同意后,开具《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口岸申报业务联系单》(附件6);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口岸海关收取以下单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 (三)《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口岸申报业务联系单》(附件6);

(四)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五)《进/出境载货清单》及随附单证;

(六)非自理报关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七)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随附单证。

口岸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主管海关存查联)上加盖放行章后,退回报关企业交仓库主管海关。

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主管海关存查联)后,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进行审核确认。

第四十三条 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转为国内进口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实际贸易方式和货物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