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6 5:10: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

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

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可视具体情况需要,参照国务院设市城市标准,进行技术判断是否具备条件使用本标准,如中山市小榄镇、东莞市大朗镇等应归入“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行列。

4、“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在具体工作中如何使用? 本标准确立覆盖城乡全域的“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应分别对应市(县、镇)域、中心城(镇)区两个空间层次。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的具体划分主要基于两个原则:一是地类无遗漏、无重复,明晰“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完全衔接的对应关系;二是清楚界定计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核算的用地,仅“城市建设用地”的地类计入“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统计。

在实际工作中,市(县、镇)域的图纸表达仅使用“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H11)无需细化;中心城(镇)区的图纸表达在使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同时,如有需要可使用“城乡用地”除“城市建设用地”(H11)以外的其他地类。 5、用地分类层级、代码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什么?

本标准分类层级与代码延续原标准“树型多层级”模式,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在图纸使用中应注意同层级类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