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7:14: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 为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湖泊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地区、部门之间重大矛盾,研究重大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相关执法机构联合开展重大执法活动。
(3).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省管湖泊的主管机关,同时是省湖泊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省管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管理和保护的有关矛盾,组织、指导湖泊保护范围内的水政执法工作,履行省政府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管理职责。
(4).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2000年)以及《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省管湖泊相关的管理和保护职责。
(5).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事权划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相应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管理、保护经费,加强对省管湖泊的管理和保护。 3.6 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与责任
按照“划分事权、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提高效益”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责本规划的实施。
(二)近期实施重点
(1). 完善湖泊管理体制,组建或加强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制定管理办法。依照《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开展管理与保护。
(2). 完成各湖泊保护范围以及行水通道等主要保护区、禁采区勘界和设标。
(3). 完成重点湖区清障及退田(渔)还湖等专项规划,按规划实施行水通道清障和退田(渔)还湖。
(4). 编制种植、养殖等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压缩养殖面积,调整养殖模式。
(5). 逐步开展湖泊水资源保护规划、重要湖区生态保护规划,加强入湖污染源防治、内源治理、生态清淤和生态修复。
(6).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开展湖泊治理科学研究。 (7). 开展省管湖泊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工作。
4 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4.1 征求意见情况
规划文本、规划图及规划报告(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后,省水利厅将主要规划成果送请水利部有关流域机构、省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相关市水利局征求意见,随后并召开了规划审查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省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相关市水利局参加。专家及各有关单位共提出意见222条,其中专家意见97条,流域机构意见16条,省各有关部门意见35条,各相关市水利局意见74条。对照条例要求和本次规划定位,厅湖泊办对专家意见以及各单位的函复意见进行了研究归类,对共性的核心问题提出了统一的修改意见,对其他相关意见提出了修改原则,供各编制单位参考,并在集中办公时,统一进行了说明,各编制单位对意见逐条进行研究、讨论,修改完善了规划文本、报告及附图。 4.2 意见处理情况
(一)关于规划成果形式
部分专家、省发改委、国土厅提出在现有成果基础上汇总成《江苏省省管湖泊保护规划文本》,将14个湖泊保护规划文本作为附件,报请
省政府批准。考虑到《条例》明确提出一湖一规划,所以成果形式不变。
部分专家建议将“××湖泊保护规划”改成“××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对省际湖泊,部分专家建议改为“××湖泊保护总体规划(江苏部分)”或“××湖泊(江苏部分)保护总体规划”。考虑到加入“总体”二字不符合《条例》精神,故不加;鉴于本次规划范围是针对江苏境内湖泊范围进行规划的,不涉及外省部分,而且文本及报告名称中已有“江苏”字样,故报告名称不变。
(二)关于规划范围
部分专家提出,洪泽湖、太湖等跨省湖泊对自然、社会特征的描述中增加外省情况,并建议建立跨省协商机制。考虑到湖泊的整体性,采纳专家意见,在湖泊基本情况介绍及功能描述中增加了相应的内容;另考虑到各湖泊具体功能区划及保护措施是针对我省境内湖泊而言的,不涉及外省部分,且已有流域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故省政府不便建立跨省协商机制。
(三)关于指导思想与原则
部分专家提出要从保护湖泊健康生命的高度出发来划定湖泊的保护范围,而不是以一种被动的、承认现状的原则来确定。本次湖泊保护规划是在分析湖泊演变过程及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对湖泊的总体要求来划定湖泊的保护范围,既尊重了历史和现实,又符合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江苏”的总体要求。
(四)关于功能分区综合问题
部分专家认为目前不同功能分区的禁止、开发利用行为重复、交叉较多,建议在分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功能区划,进一步明确划分约束性和引导性区域,并提出综合的保护、控制、指导意见。考虑到
分功能区划有利于分部门工作,且在规划目标、总体保护对策以及开发利用控制指导意见等规划内容中已进行了综合,本次还是按照分功能进行区划。
(五)关于生态功能区划及保护要求
部分专家提出生态功能现有一级分区太粗,建议在一级区划的基础上进行二级区划,并进一步细化、完善生态保护对策。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工作已按二级区划研究基本到位,考虑到湖泊公益性功能之间关系、生态功能的复杂性,在附图中只标注了一级区划,在文本及报告中对二级区划进行了描述,并提出了保护对策。
(六)关于规划依据
部分专家、省各有关部门、各市水利局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要求将各行业所有涉及的法律、法规、文件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均放进去,有的认为只要将大法及主要的行政法规放进去,重点突出《湖泊保护条例》。考虑到文本侧重于结论性的成果,文字要简洁、准确,采用《条例》原文所提依据,再增加《条例》,其余规划依据在规划报告中细化。
(七)关于补充环境影响评价章节
省环保厅提出,根据国家《环评法》规定,湖泊保护规划需补充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章节。考虑到本规划侧重于研究湖泊保护范围、功能区划及相应的总体保护要求,还没有研究到具体的治理方案,文本中不增加该章节,只在规划报告综合评价中进行描述。
(八)关于管理问题
部分专家、省各有关部门及各市水利局认为管理体制、机制复杂,相应的责、权、利也不是很清晰,建议进一步落实、细化。经研究,文本中对管理体制框架进行精炼概化,涉及成立省湖泊管理局、各湖湖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