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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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省行政区域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小型客车、乘用车包车客运或者需要增加小型客车、乘用车包车运力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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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围、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等许可事项。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起讫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营期限等;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

第八条 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的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撤回经营许可。

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县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

第九条 确定班车客运途经线路应当根据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经济运行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客运站规划和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客运站功能定位和发班能力选择客运站。

省际班车客运本省起讫站和市际、县际班线客运起讫站由班线客运起讫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班车客运起讫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条 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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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车客运标志牌由客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有效。

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日发班次应当按照旅客流量、流向、流时的规律合理安排,由经营者按照实际投入经营的先后顺序选择。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际、县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中标经营者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客流高峰期的日发班次可以由客运站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实行班车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客运班车应当履行规定的报班手续后方可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班车客运经营者确需暂停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班线起讫客运站报停;连续停止营运18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包车客运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外,其运行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运距超过800公里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达到开行一类班线客运的条件。

第十四条 旅游包车客运实行合同运输和趟次安全例检制度。旅游客运包车应当随车携带《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安全例检合格证明和旅行社运行计划,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

第十五条 客运车辆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应当符合客车总质量限值规定,不得超载,不得在挡风玻璃及其他影响驾驶员操作的位置堆放行、物品,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客运经营者可以在最低保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营运方式和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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