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3:05: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

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

资金信托合同

目 录

第一条 释义………………………………………………………………………………2 第二条 信托当事人………………………………………………………………………2 第三条 信托目的…………………………………………………………………………3 第四条 信托类别…………………………………………………………………………3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3 第六条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3 第七条 信托规模与期限…………………………………………………………………4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5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5 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7 第十二条 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8 第十三条 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9 第十四条 信托文件的挂失………………………………………………………………10 第十五条 信托变更、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10 第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11 第十七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12 第十八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12 第十九条 风险的揭示与承担……………………………………………………………12 第二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4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15 第二十二条 其它事项……………………………………………………………………15 第二十三条 通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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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项目、本项目:指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

二、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三、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五、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六、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认购资金1元。

七、信托资金专用账户:指受托人在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八、信托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九、收入: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十、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十一、融资人:指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华信公司”。 十二、信托财产保管人:光大银行

第二条 信托当事人

一、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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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信托中委托人是指签署信托文件、按照约定缴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 三、本信托中的受托人基本信息如下: 受托人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先定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 邮 编:400010 客服电话:400-622-3333 传 真:023-63792460

四、本信托中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

第三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向华信公司买入返售特定资产收益权,由华信公司用于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第四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以下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账 号:39410188000372949

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信托收据

在本信托计划生效后,受托人统一为各委托人开具资金信托收款收据,由委托人到原申请网点领取。

第六条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的成立

(一)本信托计划推介期拟定为30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有必要,可适当延长。推介地为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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