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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现途径研究
作者:司伟森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8年第03期
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制度层面上的问题,这一问题也只有从制度层面才能得到顺利解决,制度层面的表现在于法律制度的能否建立与健全。针对目前困扰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问题,其解决的思路应当既要对现行法规和规定进行立法完善,也要对现行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严格执行的执法理念,对衔接程序上的制度性空缺进行补充的思维。而其中主要解决的程序机制是案件的移送、受理与处理,以及证据的转化。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途径
完善行政執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下称“两法衔接”机制)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两法衔接机制不是为了解决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的权宜之计,而应该是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种长效机制,我们当今构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型的社会,必须先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制定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法律法规立法 (一)确定“刑事先理原则”
所谓刑事先理,是指在某一案件既是民事或行政违法案件又可能是犯罪案件即责任竞合时,原则上应先由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再由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或行政机关依行政处罚程序解决行为人的民事或行政处罚责任。刑事先理原则在“两法衔接”机制法律的确立,实质上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承担将案件通报或者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的义务,从而通过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和审查功能,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进行先行确认,之后再考虑和解决行为人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及如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问题。此原则的确立,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刑。
(二)法律要建立和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真正有效地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必须在人财物上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以法律的方式,保障检察机关的经费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拨付,彻底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分离出来,从而保证检察机关拥有独立的财政权。同时,应对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使这一机制予以制度化、法治化,有利于检察机关开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