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系统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19 2:39: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六条 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依法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二年,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行业领先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经企业自愿申报,可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七条 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第八条 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向企业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