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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
管理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外汇监管 【发文字号】汇复[2005]253号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
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8.19 【实施日期】2005.08.1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5]253号 2005年8月19日)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用汇有关问题的请示》(农银发[2005]1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境内银行从事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银行经营黄金借贷、买卖和相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首先应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或备案确认。 1 / 2
(二)银行从境外借入实物黄金,需要以等值货币向境外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时,应自
行购汇支付。银行在向境内销售、贷出从境外借入的实物黄金时,应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向境外客户销售、贷出实物黄金收到的外汇,应当结汇为人民币。
(三)银行对境外的黄金衍生品业务、对境外的记账黄金的借贷和买卖应纳入该行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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