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8:37: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大艺哥MAX 新旧《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比表
复习重点:
1、重者恒重不适用刑诉,但新增肯定必考。
2、刑诉法、最高法解释048、最高检规则708条、6机关40条等,刑诉不要复习过早,4月开始合适。 3、位阶越高,司考中效力越低。在司考中,最高法>最高检>六机关>刑诉法,最后一个月复习看最高院; 4、时间不够则刑诉真题不做也罢,因为现在据新法完全修改的版本很少。
本次修改的特点:
1、整个解释都在刑诉法条的框架内;也就是用原先的知识构成来学习。除了找重点,一般不要看新旧对照版以免思维混乱。
2、此次刑诉法解释把最高法的解释合并了,把以前出台的证据方面的条文整合了,即使是增加的部分也有主次之分,考点一般集中在最高院规定;
3、重点:针对三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关系的条文;解释和证据;一审程序,而相对而言最高检708条的规定意义不大。
2013年复习方法:
1.不要分阶段复习,不要把时间分为大板块分给各科,而应该快速看完所有的,然后多次复习各科。就如少食多餐。按照遗忘曲线复习,逐渐拉大时间间隔距离
2. 应做题时把题都当作多选来做,不要用排除法。因为排除法是考场的答题技巧,习惯排除法后就会在考场每题都用排除法,但因为考场上用排除法做题会导致自己心理感觉不稳定,而反复检查,以致耽误时间。 3.复习冲刺不要放在7、8月份,冲刺在寒假!7.8月是享受寒假成果的季节。 4.半年期间关闭手机,任何人都找不到自己,心里念着“一鸣惊人”。
5.考试时要坚持到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即使123考试不理性,但123卷是会加分的。所以不要以自己的考试感觉来错误的放弃自己的第四卷。 6.2012刑诉音频不要听了。
新旧《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比表
原法条 一、管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新法条 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大艺哥MAX 新旧《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比表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大艺哥MAX 新旧《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比表 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六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