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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主要负责人
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并附特种作业目录(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为方便公众更好地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主要负责人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采访。
问:《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因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5年至今,历时5年,在深入调研、认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规定》。
问:当前,我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存在哪些问题?《规定》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范围、人员条件和培训、考核、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继
颁布实施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作了进一步规范,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已超过1200万人,其中煤矿约260万人。但是,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2003年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时限、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而目前执行的13号令中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二是特种作业类别不规范、工种不明确。目前执行的有关法规中,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偏多(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约57.4%,个别小矿山甚至达到70%以上,失去了特种作业的意义。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范围,部分地方自行设置了一些工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混乱。另外,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企业的一些危险作业未纳入特种作业。三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比较混乱。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上,有关行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造成不依法培训、重复培训、多头发证,给企业带来负担的同时,也给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带来困难。
制定《规定》的重要目的,就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从这个意义来讲,《规定》涉及面十分广泛,是一部综合性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职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必将为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问:《规定》对特种作业范围作了哪些重大调整?依据什么?
答:《规定》本着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在13号令的基础上,对有关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主要明确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
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险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规定》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4种作业。重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个工种。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等3个作业类别,分别增列了1个、1个和5个工种。
另外,《规定》删除了5种作业,即: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删除了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4种作业。同时,由于《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对矿山救护队员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矿山救护队员不再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问:《规定》对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首先,为了避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的职能交叉,《规定》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由于基层对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持有不同意见,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职责,《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