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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风险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作者:袁佳玥

来源:《消费导刊》2018年第03期

摘要:行政执法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之一,它往往直接指向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近些年,快速城市化带来很多社会乱象。行政权力因为暴力执法而与这些乱象交织一起,始终处于风口浪尖。暴力执法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引起了暴力抗法反过来也威胁了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生命财产的安全,相应的行政机构同时面临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这两年出现的“临时工”现象反映出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愈发意识到行政执法的风险,也在探索一些规避风险的措施,但是这种方式显然是不可取的,还是应该在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的背景上科学探索。 关键词:行政执法 风险 一、行政执法风险的概念及危害

目前对于行政执法风险没有统一的定义,综合各家所言,笔者将行政执法风险定义为依法享有职权的组织和个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产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不良后果指给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带来人身财产声誉等方面的损失。

行政执法的风险是各主体受到不良后果影响的潜在可能性,这一风险带来的危害就是,各方或忌惮于不良后果,而在行驶权力时畏手畏脚,在争取合法权益时有所顾忌,或知道对方会顾虑不良后果,而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哪种情况都不利于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政府的公信力和政治合法性也会受到损失。 二、行政执法风险的产生原因

1.行政执法风险存在的,必然性。法律有滞后性、原则性的特点,为了提高效率和可操作性,行政权力被赋予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行政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行驶自由裁量权,一定会带来因行政相对人不满意自由裁量结果而引发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说行政执法风险是必然存在的。

2.法律原因。法律因制定周期长,概括性,稳定性,实践中会出现法律空白、滞后、模糊等情况,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无法可依、法律不适用,法律有矛盾有漏洞等状况,这就可能导致执法错误、执法过渡、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引起各方不满而带来风险。 3.传统行政思维。我国历史中强调命令与服从,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权力仍以强制形式为主。传统行政思维中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这类命令强制式,轻行政合同这类合作沟通服务式,这就容易带来不考虑对象的粗暴式执法、不理会执法目的的机械式执法。加之不合理的政绩观和考核方式,比如抓贼指标等,增加了行政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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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业水平及经验。专业水平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所处领域的专业水平,比如环保部门及其人员的环境知识及设备情况,税务部门的税务知识水平。其二是行政专业水平,即行驶行政权力的专业水平。专业能力和经验对于自由裁量权影响极大,如何自由裁量完全一种主观判断的结果,而做出判断的依据,几乎均来自于知识和经验。 三、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依法行政。涉及公权力的问题,首要考虑的一定是法律问题,行政执法风险也不例外。空白的地方,需要尽快立法填补,只有保证有法可依时,才可能依法行政。立法时,要严谨全面,降低模糊、矛盾条款引起的行政执法难度和风险。还要利用法律规范行政裁量权,尽可能地明确使用范围、手段、程度等的界限,使行政权力在最低的风险限度内自由发挥。

2.柔性执法。柔性执法是一种相对的概念,区分于偏重强制、命令的刚性执法。政府需要转变职能是共识,我国不例外,应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种转变本身就会使得传统的刚性行政执法转向柔性执法,行政权力一直在减少使用强制力的范围,越来越多的是通过合同、指导等更柔性的方式寻求合作共治。近几年,城管因暴力执法产生的恶果一直使得城管队伍的名声不太好,随后出现了许多有意思的城管执法现象,比如下跪执法、静默执法等。可以看出为了降低执法风险,挽救城管声誉,实践者也是煞费苦心,但是这类无奈妥协式的“柔性”执法有些不妥,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权都不太尊重,初期可能会博得社会同情,长久下去并不是有效的办法。还是应该真正的使服务意识深入行政人员之心,才能真正落实柔性执法,以实际行动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3.建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库。目前我国在旅游、金融等行业实行了诚信制度,有不文明行为,恶意欠款等行为时,相关部门会将这些信息登记并公开,使得诚信记录不好的人或组织在出行、贷款等方面变得十分困难。行政执法应借鉴这种方法,对于每次带来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分析,不管是哪方的责任,一律登记并向社会公开,这样既可以明确责任,便于追责,又可以使涉及公务行动的各方在了解对方的情况后,调整对策。

4.补救措施。明白行政执法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就要对各种不良后果做充分的准备。既然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就一定要强调事后的补救措施。只有做好应对各种情况的准备,才能使危害和损失尽可能的小,这样虽然不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却能因损失的最小化和积极面对的态度而避免更大的损失和更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