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0:43: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离船船员的证书是骗取港口后签订的;(2)船员配备不齐,缺副轮机长、舵工和水手共四名;(3)当班驾驶刘某对航线不熟,临危措施不力,操作失误。 问: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理赔?为什么?
11、甲为823箱瓷器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生破裂而向乙提赔,
乙则认为,甲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告知乙,而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这三种情况是:其一,被保险人投保的823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其二,大部分瓷器的表面因图案过多而润色,并导致其易碎;其三,该批瓷器是货尾,价格低廉。据此,保险是否应该给予赔偿?为什么? 12、2000年夏天,某企业甲与保险公司A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A的
业务员告诉甲要按投保申请书上所有的栏目如实填写。由于当地正在发洪水,甲正处于危险之中。甲担心A得知本企业周围警戒水位线已被洪水超过的事实而拒绝承保,遂在“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一栏中未如实填写。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后的第三天,洪水便冲跨了甲周围的堤坝,甲的厂房受淹,财产损失达320万元。甲向A通知了损失情况并提出索赔。A在理赔时经现场勘验发现,甲在投保时保险标的所处区域的堤坝水位已超警戒水位线1米,标的已处于危险之中,但甲隐而不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拒赔。甲认为,A已出具了保险单,自己也交纳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保险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是诉讼至法院。 13、被保险人保证,“船舶于1月10日从香港开往大连”,可船舶等到1月12日才从香港开出,并在途中遇到八级大风,主机失灵,鉴于危险,不得不雇佣拖船拖至大连港。事后向保险公司提赔而被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为由拒赔。被保险人则辩称,虽然其未按保证日期开出,但损失确系船舶主机出现故障所致,所以损失与违反保证条款之间并无因果牵连,保险人不可以拒赔。
14、下列损失是否能作为共同海损,为什么?
(1)甲船根据航次租船合同要求在驶往指定的装货港准备受载的过程种(即所谓租人分的预备航次)发生事故,被迫请求拖轮救助,事后能否主张该笔费用为共同海损而请求承摊损失。
(2)甲船于航行途中为了救助乙船而抛弃了本船的部分货物,并致使本船受损。事后能否作为共同海损来处理? (3)甲船因途中发生火灾,而将船上消防设备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消耗掉,事后该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若直至灭火机或钢瓶中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消耗殆净火灾依然未被扑灭,而需再次向灭火机或钢瓶所填充的泡沫或二氧化碳所引发的费用又是否属于特殊牺牲呢?
15、1996年12月9日,原告潍坊鸿达海运有限公司将从海南育海船务公司光船
租赁的船舶“潍洋”轮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保险期限自1996年12月10日0时到1997年12月9日24时止。1997年7月19日,“潍洋”轮第4航次从福州马尾港装黄沙6350吨抵达韩国济州港(该港拥有可容纳20艘万吨级船舶的装卸泊位),在得到准备进港的通知后,对主机进行正倒车试验均为正常后起锚。因济州港无引水,且原
港口拖轮正在修理,港方指派两艘军用拖轮协助“潍洋”轮靠泊,故船长亲自操船靠泊,但在行驶中突然发现主机失灵,最终与五号码头相撞并致其损坏。事后查明,该次碰撞的直接原因为船舶在正常维护中所不能发现的减压阀失灵所造成的。事发后,船方就其所支付的港口方面的赔款以及修船费等各项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认为保险公司基于如下原因而不对此次碰撞事故负责:(1)被保险人使用“潍洋”轮从事海上运输业务,没有主管部门(交通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其对“潍洋”轮没有合法的保险利益;(2)被保险人投保时,隐瞒了自己没有海上运输经营权这一重要事实,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3)被保险人明知济州港无引水,原拖轮已坏而替代的军用拖轮在构造性能、带揽功能等方面均与一般拖轮有较大的差距,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大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保险公司,故其将不承担增加的危险导致的赔偿责任;(4)被保险人明知此时船舶靠港可能会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心存侥幸,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这种疏忽和间接故意的行为是该轮发生碰撞码头事故的直接原因。
请问:此案例中保险人是否应该给予赔偿?为什么?
七、 计算
1、一批财产价值2000万元,其所有人分别向A、B、C 3家保险公司投保定值保险,保额分别为300万元、500万元、12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1100万元。请计算各家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限额分摊、顺序分摊以及平均分摊原则下的赔偿金额。 2、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到欧洲某港口,原报CFR欧洲某港口,总金额为1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及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4%),保险加成率为10%,计算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3、一批财产价值2000万元,其所有人分别向A、B、C 3家保险公司投保定值保险,保额分别为300万元、500万元、12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1100万元。请计算各家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限额分摊、顺序分摊以及平均分摊原则下的赔偿金额。
4、某批货物由日本进口至我国,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外贸公司先后以FOB价格和CIF价格两次向A、B两个保险公司投保,向A公司投保金额52000美元,B公司投保54000元。已知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为56000美元,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6000美元,处理费用500美元,请按比例责任计算两家保险公司应付的保险赔款。
5、某进出口公司外销成衣200件,保险金额为1万美元,货物在运输途中遭水渍,但仍有使用价值,只能按8折出售,目的地完好成衣每件为50美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金额?
6、一个船主就同一艘船同时向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同一种险,A公司的保险金额是55万元,B公司的保险金额是60万元,C公司的保险金额是63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船的实际价值是62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请问按照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三家保险公司各应向投保人提供多少赔款?
7、一批货物1000箱,保险金额为200000美元,货物受损后只能按8折出售,当地完好价值为24000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再如,1000箱货物中只有300箱受损,按当地完好价值每箱180美元的8折出售,保险人应赔款多少? 8、某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以此作价投保200万元的保险。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损失金额为150万元。如果保险公司进行实地勘察,发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1)120万元;(2)200万元;(3)250万元,请用比例赔偿方式和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分别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9、某载货船舶在航程中发生共同海损,导致船体损失1万,货物牺牲2万元,运费损失为0.2万元,救助拖带费1.8万元。各方的分摊价值分别为船主66万元,货主31万元,承运人4万元。问三方各自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为多少?
10、甲乙两船互撞,甲船损失900万元,乙船损失700万元。 若:I碰撞完全为甲方过失,则甲应赔偿乙船的损失为多少?
Ii经裁定,甲船应负70%的碰撞责任,乙船应负30%,则甲乙两船各
自保险人的代位追偿额为多少?
Iii双方不能分清各自的过失比例,此时,甲乙两船各自保险人的代位
追偿额又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