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18:00: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起诉?
(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张、李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3)法院可以将此案作为因劳务关系引起的纠纷而直接受理。
问:孙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与某公司签订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孙某非常喜爱其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孙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孙某的工作岗位,安排孙某从事统计员工作。孙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试分析:
(1)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2)对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1)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劳动权包括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即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爱好、能力等自主选择职业、工种。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孙某的择业自主权。该公司如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应与孙某协商,未经协商即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为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单方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无效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
问:刘强与某保险公司于2010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2011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等待遇。刘强从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刘强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刘
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某保险公司不发刘强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本案?
(1)某保险公司不发刘强的工资不合法。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刘强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保险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刘强工资。
(2)某保险公司应补发刘强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该保险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案例回顾
2013年2月,胡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厂长屡次不满意胡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胡某的工作。一年后胡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1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胡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线车间。但是胡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2500元/月降到2200元/月。2014年6月,胡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胡某家人多次请求,胡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伤。 请问:
1.这个案件能适用劳动法吗?
2.案情介绍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案例解析
1.关于适用劳动法的问题,本案分两个阶段来分析。第一阶段为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之前。这个阶段胡某尚未满16周岁,不具备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所以,他不是适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不适用劳动法。第二阶段为2014年4月以后,胡某已经年满16周岁,已是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了,可以适用劳动法了。
2.本案中哪些是劳动法律事实以及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1)胡某于2013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胡某当时只有15周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因为胡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3)胡某2014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胡某已经满16周岁。
(4)2014年4月胡某被调到流水线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胡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6)2014年6月胡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7)2014年12月胡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二章 劳动就业
一、单项选择题
问: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答: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问:关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答: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特征 问:下列各选项中正确的是()
答: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问: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答: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 答:年度审验
问:从教育目的的角度来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其特点是()
答:基础性 二、多项选择题
问: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就业特征的有()
答: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问:下列对劳动法上劳动就业的理解,正确的有()
答: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问:下列属于政府保障劳动就业应履行的职责有()
答:保障男女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保障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利 问: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就业的方针有() 答: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问: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就业援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答: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服务,特别扶助残疾人就业,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的就业援助
问:与《劳动法》相比,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我国《就业促进法》新增的就业歧视类型的有() 答:健康歧视,户籍歧视
问:下列关于就业歧视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答:用人单位录用女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能从事特定工作,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问:下列选项中关于职业中介机构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答: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
审验
问: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答: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中介机构禁止的行为有()
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答: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问:下列有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答:可以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问:公共就业服务包括()
答: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 问:通过与普通教育的比较,可以看出职业教育的特征有() 答:针对性,系统性,专业性,实践性 问:我国目前职业培训的种类主要有()
答:学校教育和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徒培训 问:根据法律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有()
答: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
问: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的职业资格评价方式有() 答: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