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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送审稿)
为进一步推进省示范职院建设,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和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更客观公正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充分调动教职工爱岗敬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学院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修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从2013年度起试行。
一、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 (二)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群众监督,全程参与的原则; (四)运用结果,奖优罚劣的原则; (五)分级分组,党委把关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含编外聘用及额定工资合同聘用人员;不含代课教师、内退人员和临时人员、实习人员等)。
三、考核分类
年度考核工作在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类考核,党委集中审定。分类办法如下:
(一)中层负责人:由学院中层负责人考核组负责组织考核。 (二)专职教师:由教务处牵头,学生处、督导室、系部参与的教师考核组负责组织考核。
(三)其他管理和工勤岗位人员:由组织人事处牵头,行政、教务、学生三个总支参与,相关部门参加,组成管理和服务人员考核组负责组织考核。
四、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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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表现、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互助协作和奉献精神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工作能力、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出勤情况、遵守考勤制度以及加班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在学院中心工作以及事关学院办学和发展的重要工作中完成任务和所做贡献的情况。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教、遵纪守法的情况,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情况。
五、考核办法
(一)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其中:德和廉两方面实行定性考核,对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同志,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实的,当年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能、勤、绩三方面实行量化考核,同类人员按量化成绩和评优指标排队定等。
(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工作和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核,并积累数据和资料,为年终考核提供依据。年终由考核组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综合评定量化考核分。
(三)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和民主测评相结合。
1、个人的考核总分,由任务完成考核分(总分60分)和民主测评分(总分40分)组成。
2、各专业系负责考核本系人员的任务完成情况;行政、教务、学生党总支负责牵头考核所辖部门人员(不含中层负责人)的任务完成情况。此阶段可按人员总数的20%推荐工作任务考核项优秀等级人选。合格及不合格项根据该项考核情况确定。“工作任务考核”分按不同人员类别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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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层负责人:主要按所在的部门量化考核定等情况换算计分,优秀部门的负责人计60分,合格部门的负责人计50-55分,较差部门的负责人计45分及以下。
(2)专职教师:年度完成标准课时量且教学质量合格的计50-55分,被评为优质课的计60分,完不成标准课时量或者教学质量不合格的,计45分及以下。拒绝学院下达的担任辅导员班主任或其它工作调动的,视情况直接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其他各部门和系部管理和工勤人员任务考核计分: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且出满勤的,计50-55分,工作表现特别突出且成效特别显著受到专项表彰的,计60分,完不成工作任务、有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记45分以下。拒绝学院下达的担任辅导员班主任或其它工作安排的,视情况直接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4)工作任务不足时,可按以下办法补足:
A: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承担的教学课时量达不到基础工作量的,可承担育人工作量补足,考核期内(一学期)担任一个中职班的班主任且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考核时抵算120节课时量;担任一个高职班的辅导员且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考核时抵算80节课时量;考核不合格的,按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考核有关规定折算。此折算的课时量仅作为工作量考核定等依据,不计发课时费,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的津贴另按学院有关规定发放。
B: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因部门职责调整、工作调整和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工作量不足的,由学院另行安排工作任务(含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任务)补足。
3、考核测评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得分按以下办法操作:
(1)分值计算:
测评对象分四个等级交参会人员进行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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