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3:03: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章 证件管理 第一节 许可证办理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 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而核发的一种证明文书。 种类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3.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二)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三)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若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上述两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依法行政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提出的具体要求,它要求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主体、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运行的每个步骤、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不与法律规定抵触。 1.实施烟草专卖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不得跨区域审批或越级审批。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放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会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前者主要是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效力有影响,如可能导致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或无效。具体表现 2.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后者是行政责任,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存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二)公开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本质主要表现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取得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定权利、资格和具备取得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后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公开原则的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其含义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行政许可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其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全部内容。 设定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都应当公布,未经公布1.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要公开。 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我国设定和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主要体现 2.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步骤应当公开。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既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又要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将办理许可证的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机关、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方式途经、审批程序、时限,以及申请书范本等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的全部信息进行公示。 3.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要公开。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平地对待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各方,合理行使裁量权。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都依法享有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歧视任何申请人。 1.调查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调查掌握与作出决定有关的信息,审查核实申请人提出的材料,确保审查过程的有效性。 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3.说明理由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在作出决定时,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包括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同样,对于不予延续烟草专卖行2.回避制度。 政许可、撤回和撤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取消经营资格及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都应当向被许可人说明理由。 4.听取意见制度。 在即将作出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第三人的意见,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性。 5.权力分解与集体决定制度。 主要包括在作出许可决定前的层层报批制度、合议制度等。 (四)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有关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发放程序规定应当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减少申请人的办事成本,提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办事效率,改进服务水平。例如,根据相关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的义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方便申请人填写的格式统一的申请表格。同时还应确定一个机构或窗口统一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度等。 (五)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相对人对行政权利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许可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六)监督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许可和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这里所指的“行政许可的监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防止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与决定权过分集中到个人手中;(1)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受理人员与审查人员必须分离;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行政许可决定必1.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须经过层层报批方可作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许可事项专用举报箱、公布(2)建立社会监督制度。 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司法监督制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请求行政复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对被许可人进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效监督。为了更好地实施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监管,《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规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监督机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申请及受理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 1.申请类型 (1)新办申请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业务的,应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办申请,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上述生产经营业务。 根据《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①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②申请方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②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③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变更申请 行政许可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其拟从事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继而申请许可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内容予以改变。行政许可具有确定力,无论是对被许可人还是对许可机关,行政许可决定一旦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原先的许可内容可能不再适应于被许可人的需要,此时被许可人可以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内容。未经行政许可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持证人不得自行更改许可内容,或从事超过许可范围的活动。对行政许可机关而言,变更行政许可应对变更申请相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的内容依法属于另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而不能变更行政许可。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十七条规定,取得生产经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 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 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3)延续申请 行政许可延续,又称为行政许可延展,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一般来说,行政许可证件是有期限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行政许可超过有效期的,继续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便失去了法律依据。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表; 第三十三条规定,被许可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提出延续申请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②原许可证正副本; 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④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规定,需要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变更手续提出变更申请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②申请必须向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③申请必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且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限 要求; ④变更的事项必须在已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范围内,且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③原许可证正副本;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⑤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基本要求 提交材料 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应符合法定变更类型。 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法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申请延伸行政许可的因此,被许可人在有效期届满后准备继续从事该项烟草专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提出继续从事该项许可的申请。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 (4)停业申请 停业是指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在有效期内因故暂时性停止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停业可分为被动停业和主动停业两类。被动停业是指因特定客观事实或被许可人在从事被许可事项期间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的决定。在被动停业期间,被许可人不得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停业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能否继续从事该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需要看其是否纠正了违法行为的后果或停止了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机关可视情况作出终止行政许可或允许其恢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决定。被动停业不存在停业申请这一说法。 ①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③申请必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 有效期。烟草专卖许可证属于有限期的行政许可,②申请必须向原发证的烟草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因故需要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提出停业申请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②申请必须向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③申请必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且应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限要求; ④申请的停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申请表; ②许可证正副本; ③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恢复恢复营业是指被许可人停业理由消除或停业期限由于存在停业这一特定事实而引起的一项行政许可管理事项。恢复营业与停业有着密切关系:恢复营业是以停业为前提的,但停业结束后并不一定能恢复营业。按照引起停业的不同原因分类,恢复营业也可分为被动恢复营业和主动恢复营业二类。被动恢复营业是因被许可人存在被行政许可机关中止行政许可行为而引起的。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在停业期满或提前需要恢复营业提出申请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②申请必须向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③申请必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且应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限要求。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申请表; ②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营业申请 届满后依法重新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是被许可人(6)歇业申请 歇业是指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因经营能力或其他原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的终止。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歇业可分为主动申请歇业和被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许可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申请表; ②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