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法治”思想评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 12:20: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商鞅“法治”思想评析

商鞅是战国时期一位极力主张实行变法的著名法家代表人物、法家理论的主

要奠基者。他在总结早期法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和各诸侯国变法经验的基础上,

对中国古代法家的法律思想作了全面的论述,为先秦法家思想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奠定了基础。他的法律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体现

社会重大变革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和利益要求,对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

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现存《商君书》共有《定分》、《开塞》、《更法》等二十四编,比较全面地收

录了商鞅及其他法家代表人物的作品,是研究商鞅法律思想的主要资料。本文以

《商君书》记载的有关内容为依据,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商鞅的“法治”思想作简

要评析:

一、“定分”“立禁”法律起源论体现的权利保护思想

商鞅认识到“定分”与“止争”‘的关系。他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

以免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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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说的“名分已定”,显然是指归属已定,即所有权已经明确。他在“定分”的

基础上,提出了法律起源和国家专政体制建立的观点。他说:“……故圣人承之,

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

故立宫。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商鞅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最初并没有

国家和法律,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他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

中世、下世三个阶段,并将这三个阶段描述为“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尚)

贤而说(悦)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他认为,社会发展到“下世”阶段,出现

了“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混乱纷争局面,于是“圣人”为了定“分”止“乱”,

而确定土地、货财所有权和男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确定后,不形成制度

不能维护,于是便制定了各种禁令(即法律);禁令制定后,没有专人执掌不行,

于是设置了官吏;官吏设置后,不统一控制不行,于是又设立君主实行统辖。商

鞅已经看到法律产生与权利保护的关系,“初步接触到了国家与法律是适应保护

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一唯物主义的命题。”①同时也看到了法律与国家政权

不可分割的关系。我们在研究商鞅的“法治”’思想时,对其提出的“定分”、“立

禁”‘的法律起源论,还应当从另一个视角进行考察,分析“定分”所包含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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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保护”思想。近现代社会法治的一个特征是权利与权力合理配置。因此,有的

学者认为,“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也就是“权力本位”)是划分“法治”

与“人治”的其中一个标志。②在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中,权利意识是极为贫

乏的。在当时“义务本位”和“权力本位”思想非常盛行的情况下,商鞅能从“权

利保护”分析入手,提出法律起源的观点。这在认识论和法律思想史上都是难能

可贵的贡献。因此,我们不应简单地认为商鞅提出“定分”、“立禁”主张的目的

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财产私有制,从而否定其法律起源论中包含“权利保护”

思想的进步性和合理性。

二、“缘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论

商鞅以重法著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诫国君“不可以须

臾忘于法”。他认为,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

的作用。“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付诸实施。他认为:

“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民本,法

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商鞅主张“法治”,是以“好利恶害”的

人性论为主要理论根据的。他多次提到:“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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