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办理指南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17:29: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办理指南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登记)部门 办理类型 审批(登记)类别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无 市(州、林区)、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承诺件 行政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9号)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4、《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 第四十七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1 / 5

设定依据 构)实施。 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具体条件包括: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项目参建各方主体法人代表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对象及审批(登记)(三)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条件 (四)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无 不收费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二份,拟留一份) 2-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拟留件) 2-2、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原件一份,拟留件) 2 / 5

申请材料 2-3、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原件一份,拟留件) 2-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附施工单位工程竣工自评报告(原件一份,拟留件) 2-5、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附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评估报告(原件一份,拟留件) 2-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原件一份,拟留件) 3、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8、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原件一份,拟留件) 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原件一份,拟留件)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一份,拟留件) 11、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附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一份,拟留件) 12、项目参建各方主体法人代表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13、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4、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原件一份,拟留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三份,拟留件二份,拟退件一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同意工程验收的文件及竣工验收证书、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原件,一份,拟留件); 3、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或加盖有原件存放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或加盖有原件存放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原件或加盖有原件存放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一份,拟留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原件或加盖有原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