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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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6日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2年3月9日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6年11月25日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华夏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科技奖(以下称华夏医学 科技奖)工作,保障华夏医学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华夏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科技奖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夏医学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撤 消奖项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以下称中国医促会)贯彻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攀登医疗保健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医疗和保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医疗和保健科技成果为人民健康服务,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华夏医学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医促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医疗和保健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以及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和编辑、印制汇编、制作光盘等权利,未经中国医促会授权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华夏医学科技奖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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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华夏医学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七条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华夏医学科技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依照《奖励条例》第七条(一)“在医学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获得重要发现”,其中所称“重要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

其中“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或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被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条 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主要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影响以及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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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七条(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医学技术发明”,其中所称“产品”包括各种医疗保健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新药品、生物新品种;“工艺”包括医疗卫生和保健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奖励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被他人重复实现的技术。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其中“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上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 在医疗和保健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技术发明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新颖性与创造性、技术先进性、成熟完备性与转化应用情况及发展前景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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