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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9]2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7 【实施日期】2009.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9〕26号)

2006年以来,我省成功实施了为期三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探索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农业保险新路子,在农业灾后恢复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需求日益增强,迫切需要建立更健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成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现就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保护农 1 / 2

户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以“共保经

营”为主要方式,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机制,逐步扩大参保品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使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品种大户参保率70%以上,县(市、区)自选品种参保率60%以上,参保品种农业增加值占全省农业增加值的60%以上,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一)健全共保经营制度。由浙江保监局指导在浙财产保险公司组成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共保体章程每三年签订一次,章程到期后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适度调整共保体成员参与比例。如有新成员加入或因特殊原因退出共保体的,需向共保体提出申请,经浙江保监局审核后,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以及变更、修改,须商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确定,并按程序报备。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经营业务。共保体主要经营具有全省普适性的国家和省定品种,实行“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

(二)逐步完善保险责任和费率设置。进一步优化区域风险划分,合理确定各品种区域风险系数。稳步扩大责任范围,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暴雨、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大灾。逐步提高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持在物化成本的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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