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7:35: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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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手续。同时向之前发出过《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的有关机关发出《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通知其税收保全措施终止,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2、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机构都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部门或执行部门的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负责。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一)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须填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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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签发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扣缴税款通知书》或《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申请审批表》。

(三)采取措施

1、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需要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的,税务人员将《扣缴税款通知书》送达被强制执行对象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被执行对象的帐户上扣缴税款、滞纳金。

执行完毕,税务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完税凭证、《扣缴税款通知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执行对象。对存款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2、拍卖或者变卖

(1)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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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被执行对象,税务人员按税收保全的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程序实施。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直接转入下一步。

(2)拍卖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部门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对于扣押的零散商品、货物,可集中拍(变)卖,价格可由物价部门核准后予以确定。

(3)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税务人员应在拍卖或变卖结算程序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拍(变)卖收入及相关费用统计表》,并根据征管部门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将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

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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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应要求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派员到场,他们是扣押、查封的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执行工作的协助人。?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退还余额或追缴不足?

税务人员应在拍卖或变卖结算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执行对象。对拍卖或变卖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保管、拍卖、变卖费用的剩余部分,应当全额退还;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被执行对象在税收行政处罚规定的时间内,既不提出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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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经过复议程序,但对复议决定不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申请的提出又分为:

(1)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原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复议决定改变原处罚决定的,但当事人对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拒绝执行的,由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程:

1、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须由税务人员填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2、审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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