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14:53: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案例分析调查报告
一、案例内容
在上海搭电瓶车被拦不服执法,美国女建筑师掌掴警察被逐出境
2015年9月13日18时许,拥有硕士学历的美籍韩裔女建筑设计师W小姐,在上海搭乘男友的电动自行车出行,遇路口执勤警察查处, W小姐及男友拒不配合执法。脾气暴躁的W小姐掌掴警察面部,致使警察右颊软组织伤。现场目击者作证:“我听到警察要他们出示证件,骑车的外籍男子拿出几张钞票往警察脸上甩,想发动车辆冲撞警察,警察才将电动自行车钥匙拔下。”目击者说,外籍男子上前推搡警察,后座上的外籍女子下车,恼羞成怒打警察右脸一个耳光,周围路人都指责该女子的袭警行为,“两人和警察一会儿说中文,一会儿说英语,双方交流应该语言上没有障碍。”11月10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W小姐拘役3个月,驱逐出境。宣判现场,美国驻沪领馆派员参加了旁听。
承办法官指出,无论是中国法律还是美国法律,在公务活动中警察是代表国家在执法,在警察执法时任何人都要服从。W小姐掌掴警察,该行为触犯了法律,她也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痛代价。
二、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总则中的规定,“涉外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治安等案件及死亡事件。处理涉外案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及外国国家、法人、公民在华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一)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原则。我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对我国境内的外国人行使完全的管辖权。我国依法保护外国人在华的合法权益,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与法规。凡外国人在中国发生的各种案件,必须按照中国法律、政策和规定来处理,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尊严。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犯罪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在上述案例中,警察曾警告W小姐及其男友,按规定骑电动自行车不能带成年人,只能带12岁以下的小孩。而W小姐不听劝解反而袭警,是没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依照法律程序做出判处,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尊严。
2、实事求是,注重客观性的原则。
在处理W小姐案件时,注重现场群众的目击证据,并且美国驻沪领馆派员参加了旁听,判处公正。强调实事求是,注重客观性原则,以科学态度对待案件,力求客观。做到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注重调查研究,掌握犯罪和违法的真凭实据,反对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只有实事求是,一切从涉外案件的实际出发,才能保证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定性准确和处理得当。
3、依法办案和规范办案原则。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讲究规范。除了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法外,还要遵守我国加入的多边国际公约和双边领事条约。调查取证,采取各项措施,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证据必须充分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定性、处罚要有法律依据,所制定的法律文书也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总之,处理涉外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原则性都很强的工作,不但涉及到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还涉及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处理得好,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否则就会损害国家的尊严和声誉。
除了上述原则,还应注意:
1、必须及时以免耽误时机。及时取证、避免激化。及时通知驻华领事馆,以免肇事人先告状,造成被动。
2、必须注重取证工作,强调证据说话,特别是发生群众性的涉外纠纷时更应注意现场取证。 3、加强取证汇报,不可自作主张,要密切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涉外案件不仅因为人物时间地点,情况而千差万别,错综复杂,而且处理时政策性强,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请示报告,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按照上级指示办事,不要擅自处理。另一方面,涉外案件的处理,还必须取得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商议,取得一致意见,才能妥善处理。
在处理W小姐案件时,我国相关机关和人员都很好遵循了以上原则和注意事项,体现了我国涉外司法处理能力的提高。
(二)涉外司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根据我国涉外案件处理程序,从事件发生的9月,到做出判决的11月,上海静安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W小姐拘役3个月,驱逐出境。宣判现场,美国驻沪领馆派员参加了旁听。
涉外案件处置的特殊程序是针对涉外案件处置而设定的,对外籍当事人合法权利实施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双重性、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同一性、司法和外交程序的交叉性的特征。特殊程序具体包括告知程序和通知程序。告知程序包括告知时间、内容及告知方式等。通知程序包括通知形式、通知对象、内容、时间及通知适用范围 等。严格遵守涉外案件处置的特殊程序,可以避免因操作失误而引起不必要的外交交涉。《我国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1、关于涉外案件的内部通报问题
对外国人实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扣留护照、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案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主管机关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以及对外表态口径于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应将当地公安部门通报的情况及时报告外交部。
2、关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问题
凡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条约的,按条约的规定办理;未与我签订双边领事条约,但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也未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可按互惠和对等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
在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事馆;在外国领事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华大使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未设使、领馆的国家,可通知其代管国家驻华使、领馆。无代管国家或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不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要求。
(2)通知内容
外国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当事人违章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法律措施及法律依据,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固定的通知格式。
(3)通知时限
双边领事条约明确规定期限的(四天或七天),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如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也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不应超过七天。
(4)通知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对外国人执行逮捕的决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人民法院对外国人依法做出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外国人作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依照本规定应予通报并决定开庭审理的涉外案件,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日期确定后,应即报告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庭七日以前,将开庭审理日期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