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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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检法综[2009]113号

关于印发《宁夏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企事业单位,银川机场局:

《宁夏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八月十二日

抄送:本局:局领导(5)、副巡;存档(2)

宁夏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2日印发 录入:闫 丽 校对:张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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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13号令《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宁夏地区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宁夏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以下简称法综处)统一管理宁夏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评价、类别调整等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所管辖出口商品风险定级、分类管理企业抽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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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企业、四类企业四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监督管理。

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

第六条 宁夏局分类评定组由法综处、机电轻纺处、化矿处、卫生与动植检处、检务处、认证监管处、综合技术中心组成。组成人员由法综处根据企业和产品的管辖情况,指定各相关部门业务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七条 法综处牵头及时组织对宁夏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

第八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建立在企业的诚信及其自身对产品质量的保证能力基础上,包含以下要素:企业信用情况、企业生产条件、企业检测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企业产品追溯能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等。

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一)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 (二)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 (三)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 (四)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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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法综处应组织对一、四类企业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报主管业务局长审核,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也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包括最近两次出口批次时间间隔一年以上的企业)纳入三类企业管理。

第三章 产品风险定级

第十三条 根据评价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的商品(可为大类商品)逐一组织进行风险定级,一般将出口商品风险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 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产品特性;

(二)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三)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

风险定级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风险定级的组织实施

(一)各业务部门应组织成立风险定级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熟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熟悉商品特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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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工艺等的人员组成,不少于三人。

(二)风险定级工作小组按照规定方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风险定级。

(三)风险定级报告经主管业务局长签字有效,提交法综处备案。

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由我局确定的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目录须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等级的通报

(一)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其它业务部门通报所管辖出口商品风险等级;

(二)对出口商品风险定级实行动态管理。遇有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风险预警信息或其它影响风险定级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进行分析并相应调整风险等级,并及时向其它业务部门通报。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第十八条 对实施特别监管方式的企业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出口,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其出口,并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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