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8:17: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抓住了当前制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最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使用,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组织生产、违章指挥,极易导致事故发生。如2011年的湖南省兴发喜炮厂“12?27”、2013

年的湖南常德安乡县竹林花炮厂“12?27”等多起事故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出问题。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7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仓库保管、守护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否则,极易引发事故。如2011年广西自治区玉林市南胜烟花爆竹厂“9?29”事故就是从事混药、装药、搬运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2012)8.4.2明确要求, 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将工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设备及操作台、地面、墙壁的药尘,修理结束应清理修理现场。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摩擦、撞击、静电等均会引发爆炸,无关人员没有撤离

会导致事故扩大。如2013年的广西自治区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11?1”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在带药检修切引机、无关人员没有撤离检查现场的情况下发生爆炸,造成12人死亡、16人受伤。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涉药工器具、机器设备的安全性能、防护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而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行涉药作业,必然存在机械设备安全性能不过关、安全措施不到位、作业操作不规范、安全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极易引发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广西岑溪“11?1”重大事故就存在职工自行携带切引机进行作业的突出问题。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各危险性工库房的定级、定员作出了明确规定。超定员作业人员密集,而且与超药量等违法违规行为互为条件相生相伴,在事故中会发生连锁反应,导致严重后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