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5民法司考真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27: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 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本题中,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导致银行的抵押权消灭,但不等于银行的债权消灭。银行的抵押权消灭后,银行的债权由有担保的债权变为了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张某依然负有向银行偿还贷款的法定义务。张某尽管生活困难,依然坚持还贷的行为,是恪守法律、诚实信用的体现。

2、 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据此可知,社团法人并不都是营利法人。 选项B正确。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据此可知,基金会法人都是公益法人。 选项C错误。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社团法人既可以从事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以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选项D错误。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事业的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

【提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3、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选项A错误。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 选项B错误。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

选项C正确。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选项D错误。“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认识。

4、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证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而不是要约,因此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也不属于承诺,但是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予报酬的义务。 【提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单方行为说和合同说(要约说)。《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采纳了“要约说”,而本题采纳了单方行为说。在司法考试中,对于这样有争议的知识点,以出题人的观点为准。

5、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对于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可知,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并不会导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

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6、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在内。

选项B正确。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该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选项C错误。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

选项D错误。改良行为,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出租行为不属于改良行为。

7、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选项B表述正确。《物权法》对于债权出质是否通知第三债务人并无规定,学说上认识并不一致。真题观点认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