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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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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栋平房,左边一户(独立产权),右边一户(独立产权),中间共用一面墙。

这也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只不过是世界上最简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称为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扩大了业主的范围,扩大到一部分尚未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业主包括三类人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一)专有权 1.专有权的特点①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由此可作两个推论(a)业主转让其专有权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b)如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转让房屋,属于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该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专有权受到较多限制。

体现在(a)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指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自己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应当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b)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否则其他业主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③专有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居于主导地位。

体现在(a)取得专有权即同时取得共有权和成员权;反

之,丧失专有权即同时丧失共有权和成员权。

(b)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的持有份比例,决定管理权的大小。

2.专有权的客体①业主专有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房(地板、天花板和四壁形成的空间)。

②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车位、车库(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

③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绿地(物权法第73条)。

④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进行房屋登记的摊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

⑤买卖合同明示归业主专有的露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

(二)共有权 1.共有权的客体。 包括①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如支柱、屋顶、梁、柱、外墙、承重墙、地下室。 ②建筑物的公用设施。

如楼梯、走廊、电梯、给排水系统、公共照明设备、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通信网络设备、避难层、设备层、设备间。

③建筑物占有的地基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小区内的空地(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