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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者:范华龙

来源:《科学与技术》2018年第12期

摘要:文章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两方面进行浅析,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完善我国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贡献力量。 关键词: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策略 前言

安全生产是一项覆盖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具有反复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由于管理对象的特征,决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一项差异性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采用各种措施和手段来保证生产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它具有法制性、强制性和服务性。狭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指目前我国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到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职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广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包括安全监督管理专职机构在内的各有关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1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现状

随着我国对安全监管力度的重视,很多城市都建立起安全监管机构,并且在广大地安全者共同努力下,在不断的安全工作实践中,安全机构的管理工作得到了完善和提升,,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意义在于将责任落实到位,过去一旦出现安全管理事故的漏洞,各个部门不但没有及时解决问题的意识,而且相互推卸责任。但是随着国家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自上而下均已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其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从而将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目前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状态相对稳定,并没有出现较大的波动,管理工作初见成效,并朝着更加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近几年发生事故的次数以及伤亡人数都在持续的下降中,但是我们不能当前的成绩所迷惑,在成績的背后也要看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做到不断完善工作状态,积极解决面临问题,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以及要求。 2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存在的问题 2.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力度不够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已经在逐步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规都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在实行的过程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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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执法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导致很多安全事故没有调查清楚。另外,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其它因素的干扰。 2.2 监管力度不够

安全生产监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需要多个安全生产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才能完成。现实生活中,专业人员短缺是监督力度不够的重要原因。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预警报告机制,厂工会决定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人或一线技术管理人员中聘任21名“安全监督哨”,旨在发挥群众性安全监督的作用,当好安全生产的监督员、安全隐患的情报员,安全事故的守门员,把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关,努力减少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随着国家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这就对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还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由各基层工会按照聘任“安全监督哨”的基本条件和分配的名额,本着“安全监督哨”在生产班组、要害部位、关键岗位全覆盖的原则,选定“安全监督哨”人员名单,并报厂工会审核,经油田公司工会审批、最终聘任为“安全监督哨”的员工,由油田公司工会佩发“安全监督哨”证。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都是“半路出家”,不具备相应的监督管理知识,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不能及时发现一些专业设备和特种人员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缺乏对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责任意识。 3 对我国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关部门必须要进行有效的运作和协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1 树立大安全观念,建立统一高效的联合执法机制 3.1.1 组建大部委制背景下的“安全监督管理部”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各个部分,人命关天,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着重大的责任,因此必须要牢牢地树立起安全为上的理念,并且组建大部委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即整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察局、商务部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相关安全生产监督职责,通过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统一行使劳动监察、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等职责,摆正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总揽全局和统一管理位置。 3.1.2 目前阶段要充分发挥安委会的功能和作用

当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它的主要任务局限在进行情况汇报和文件转发等,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组建大部委制背景下的安全监督管理部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阶段最可行的是要充分发挥安委会的功能和作用。因而需要不断地充实安委会办公室的成员,使其在安全生产监管中专职专责,让其具有独立空间,而且他们对安全监管业务要非常精通,这样才能补充目前大部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未成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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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或细则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在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框架下,加快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专项法规,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中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或细则,对《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作出具体、明确的说明。以此为基础,对《安全生产法》的有关重要条款制定实施细则,给出具体详细的办法、标准,并且制定通俗易懂的、可操作的行动指南,供劳动者及生产经营单位参考。

3.3 监督与管理分离,监督相对独立

监督与管理分离,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机构是各国通用做法。我国当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中,存在监督与管理不分,轻监督、重管理的现象,这不但严重削弱了安全工作执法监督的权威性,而且也导致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界限不清,致使义务与权力、责任与职能混杂。实施监督与管理分离,可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中的职责分工,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回归到预防工作,提高我国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3.4 培育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同时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

机构的再监督在市场经济情形下,无论政府监管还是市场调节都具有局限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需要社会监管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和配合。社会监管主体既包括公民个人、社区、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也包括工会、行业自律组织、商会、雇主组织等社团组织等。社会监管尽管缺乏政府监管的强制性、权威性和法定性,但它分布广泛、群体众多,能够真实和及时地反映安全生产的现实问题,具有补充政府和市场失灵的优势。 4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安全监管的力度还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在重视经济发展的同时,还需要我们对企业生产中的有关问题加以重视。只有营造出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我们才能放心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社会的稳定和谐才会得到有效保证。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经过不断的努力,在安全生产的监管方面一定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参考文献

[1]徐力.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与策略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7,(11):295-296.

[2]黄淑卿.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6,(36):21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