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4 1:30: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8.11.21 【实施日期】1988.1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21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的作用,加强对这支队伍的管理,保护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个体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的补充。

第三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行医,钻研业务技术,保证医疗卫生工作质 1 / 2

量。

第四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初级卫生保健任务。

第五条 鼓励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到缺医少药地区开业;鼓励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自愿组织联合医疗机构。

第六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须参加当地的卫生工作者协会。

第七条 卫生工作者协会是卫生工作人员的群众组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进行行业性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开业资格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一、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二、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三、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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