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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4:50: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条款解释

一、条款开发思路

为规范现行的,尤其是各地统保招标过程中使用的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专业、规范、合理、严谨?的条款开发思路,开发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该产品是2004版的升级产品,公司将于2015年12月31日停止2004版产品新单录入功能。

雇主责任保险是发展最为成熟的责任保险产品之一。为推动商业雇主责任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条款采用了定额赔偿方式,与工伤保险补偿互不冲突,鼓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购买商业雇主责任保险,提高劳动者死亡、残疾后的工伤福利待遇。条款采用国内保险市场上最常见的每人限额承保方式,即按照每人责任限额计收保险费,并坚持实名承保的规范要求。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1.保险合同构成

从简洁性、普适性的原则出发,避免保险合同构成要件在法律效力方面可能存在的冲突,条款的保险合同构成采用了相对简单的表述,仅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具体条款表述: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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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书面形式。

2.被保险人

为增强条款适用的广泛性,条款的被保险人约定采用了最为通用的表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投保本保险并作为被保险人,未做行业类别的限制。

具体条款表述: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的表述方式

保险责任部分采用?概括+列明?的表述方式:

(1)?概括?部分,采用了工伤保险出台以前常见的保险责任表述方式,明确?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以提高商业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的灵活性,且不局限于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范围,避免了《工伤保险条例》未来修订导致的条款责任不匹配问题。

(2)?列明?部分,采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和第15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使得保险责任表述更为清晰、丰富,便于客户理解,满足了推广环节的要求。

2.关于?职业病?

考虑到职业病与意外事故导致的雇员伤害差异非常大,而且职业病风险突出的行业较为集中,未来存在职业病索赔大面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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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可能性,条款将职业病责任从主险中剥离,通过附加险提供。

3.关于?突发疾病?

保险责任第三条第(六)项约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七)项表述为: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中对?突发疾病?也作了解释,认为?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因此,因突发疾病导致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属于保险责任,相关的死亡赔偿金应予赔偿。除此以外的疾病(包括职业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属于除外责任。

具体条款表述: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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