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答案word版本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4 3:18: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去的任务就由教法学家来担当了,教法学家发展伊斯兰法的方法前面已经说过,这就是注释《古兰经》,传述、编纂圣训,运用公议和类比等。伊斯兰法从最初的一种简单法律,发展为庞大的体系,就是通过这种途径完成的。法学家在阿拉伯帝国地位很高,四大法学学派的权威确立后,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都必须遵守它们提出的规则。 3)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伊斯兰法的神启性质决定了它的严格性,因此它是真主意志的体现,至大、至高、至尊,任何穆斯林,从普通信徒到哈里发,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变更、修改和废除,也不受时间、地点的影响,具有明显的严格性和刻板性。但这种严格性只能停留在原则上,在实践中却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性,教法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不同情况来运用的。这种实践中的灵活性才使伊斯兰法这种严格固定、不能改变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4)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伊斯兰法是阿拉伯帝国广大范围内实行的法律,帝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悬殊,政治情况、文化传统也有很大差异,这是造成伊斯兰法分散杂乱的主要原因。从渊源来看,只有《古兰经》是统一的,圣训多如牛毛,法学学派林立,各派学者分散在帝国各地,所处的社会条件不同,接触的地方习惯和外来法律不同,他们从自己一派的利益出发,按自己的理解解释《古兰经》、传述圣训和创制法律,因而各派有自己的圣训汇编和法学著作,各派所主张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有许多分歧。但这些原则和制度都得到承认,都是伊斯兰法的组成部分,这种兼收并蓄的性质,是伊斯兰法能作为一个统一体而长期存在并向前发展的重要原因。

4、归责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英国在这一方面的发展经历了缓慢的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基本上发展到了下述程度:

(1)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这一原则原来仅适用于危险作业等狭窄的范围,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诸多事故责任需要重新调整,因此,无过失责任原则就扩展到了工业管理、交通运输、商品制造和销售、航空事业、环境污染等方面,且有继续扩展的趋势。

(2)出现了“比例责任制”。这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时由双方按各方过失之大小来承担责任。这也符合公平的原则。

(3)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这是考虑到责任人理所当然应该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的事实而进行的修改,1970年的一个法令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中之一人偿付了全部赔款,则他有权向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追偿。 5、答:与英美法系比较,大陆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律制度有以下特征:

(1) 罗马日耳曼法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法国、德国等国系统而又直

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它们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且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

(2) 罗马日耳曼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性,成文法是它的法律的形式,重视法典的编

纂,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法官审理案件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一般不受判例拘束。制定法律注重层次和体系,讲究相互和谐与配合。法学教授、专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较重要的影响。通常说,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而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教授立法。

(3) 罗马日耳曼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办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却起了主导作

用。法官往往通过解释扩大适用法律条款。

6、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法典,它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世纪正是资本主义兴起和走向辉煌的时代,许多民族国家都纷纷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而法国民法典正为它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典范,使得它们能够在此基础上完成自己的法治建设。法国民法典以其简明的编纂技巧将罗马法的原则资本主义化,这一成果为深受罗马法影响的那些国家进行法典编纂提供了榜样,成为了它们争相模仿的对象。随着拿破仑的政服活动的进行,法国民法典传遍了整个欧洲,同时在殖民活动的推动下,法国民法典也传到了世界各地,许多国家都制订了民法典,为大陆法系的形成作出了巨大贡献。

7、现代以来,法国民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内容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4) 19世纪末开始,在许多立法中改变了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对所有权不断扩大限

制。

(5) “契约自由”原则也改变了,法律逐渐承认所谓“定式契约”、“强制契约”和

“集体契约”等新形势。

(6) 与过失责任原则并行,严格责任加强了。产业革命后,法院受理工伤案件时,

开始扩大适用民法1384条,首创了严格责任原则。

(7) 关于合伙制度的变化。对民法典关于合伙的规定作了全局性的修订,最突出的

变化是承认隐名合伙外,合伙自登记日开始享有法人资格。认为合伙不是法人的传统观念已根本改变。同时,增加了人员分担损失的义务、夫妻合伙的规定,合伙契约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等等。条目的内容更加具体了。

(5)关于法人制度的变化。法国早期民法对法人持否定态度,19世纪后资本主义进一步发达,法人制度应运而生。经过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次法律的颁布,实现了组织联合会的自由,1906年8月18日的法律还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联合会履行手续后可以成为法人。后来,私人股份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形式。

8、美国现代时期契约法的主要变化,一是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出现一些新的契约形式,如旅游契约、科研契约等;二是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这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现代时期国家为执行一定的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广泛地干预和调节,对工农业生产和交换实行国家控制和监督,规定产品质量、销售范围、价格水平、以及工人的工资和工时等等,从而使契约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另一方面是垄断资本的发展,出现了“定式契约”,条款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合意”,而是由单方面决定。

9、主要特点:(1)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司法权(如规定民众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公民有权对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和申诉,所有等级的公民均有通过抽签方式当选执政官和担任各极行政官职的权利,设立陪审法庭等)。(2)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任期制,并有较严密的监督制度和程序(如选举产生\四百人议事会\,提高民众大会的地位,颁布\贝壳放逐法\,提高民众大会的地位,颁布\贝壳放逐法\等)。(3)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重大问题采用集体会议制度(如克里斯提尼立法规定由五百人组成的议事令为雅典最高行政权力机关,民众大会为最高立法机构,通过和批准国家重大事件)。(4)上述制度均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法律的格式均以\会议与民众决定\字样开头。

阶级局限性:(1)奴隶、妇女和异邦人没有公民权,自然无权参政。(2)能经常出席公民会议的人数不足十分之一,政治权力实际上操纵在少数上层有产者政治活动家手里。(3)农民和手工业者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原因,无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高级公职人员的资格限制,更使他们与这些职务无缘。总之,雅典\民主政治\只是奴隶主、有产者的民主。 10简述《独立宣言》的主要内容。

(1)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享有“造物主”所赋予他们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宣言》宣布: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天赋权利,政府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如果某一政府违背人民的意愿,损害人民政府的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这个政府并成立新政府。

(3)《宣言》最后列举了英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军事、贸易等方面28条罪状之后,庄严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解除和废止对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和政治联系。

11、答:美国的法律承接英国法的传统,又有所发展,因为这两个国家在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法律上也体现得比较明显:

(1) 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按照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有联邦的立法机关,州有州的立法机关。联邦有联邦宪法和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州有州宪法和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联邦有联邦的司法体系,州有州的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

(2) 美国的成文法比较发达。

美国不仅有一部成文宪法,而且从19世纪中叶以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成文立法数量大增,范围也很广。无论是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成文法都占很大比重,不仅绝大部分联邦法律都是成文法,各州法律也都大部分成为成文法了。 (3) 美国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法律享有违宪审查权。

美国不仅制订了成文宪法,确立了严格的三叉分立原则,而且还把对宪法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从而使司法处于优越地位。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如果法院认为某项立法违宪,即可拒绝执行而使丧失法律效力。 (4)“遵循先例”原则在美国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美国法虽然继承了英国法判例法原则理,但在美国遵循例原则却有很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美国最高法院从来也不认为应受它自己判例的约束。因此,美国最高法院改变它自己的判例是常有的事。

(5)美国法律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

种族压迫、种族歧视是美国社会的痼疾。1787年美国宪法并没有废除奴隶制,南北战争之后,虽然在宪法上废除了奴隶制,但南方《黑人法典》依然存在,在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对有色人种压迫、歧视和隔离的法律制度,即使在最高法院也曾经宣称“隔离但平等”。虽然到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黑人抗暴斗争的迅速发展和高涨,国内国际舆论的压力,美国才被迫制订了一些“消除种族隔离”方面的法律和判例,但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并不等于“种族歧视和隔离”实际上的消除。实际上美国社会今天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浓厚的种族主义的阴影。 12.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是:

(1)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古印度宗教众多,先后兴起了婆罗门教、佛教和其他较小宗教,因而相应出现了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每一种法又有各种不同的渊源,如婆罗门教法的吠陀

经、法经、法典,佛教法的三藏,这两种法的渊源又有交叉,如婆罗门教法的主要渊源《摩奴法典》又是佛教法的渊源之一。

(2)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宗教在古印度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密不可分,宗教经典是基本法律渊源,法律汇编也包括宗教教义;法律要依赖宗教去贯彻实施,宗教也要凭借法律去有效传播,二者互为补充。

(3)严格维护种姓制度。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严格等级制,它把居民划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均有严格区分,职业世袭,种姓之间永远不能混杂。古印度法严格维护这一制度。

(4)法律汇编是法律和宗教、哲学、伦理道德的混合体。 13、简述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是十月革命之后苏俄颁布最早、最有代表性的一部民法典,它是法制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典,整个法典共分四篇: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具有如下特点:

1)与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不同,它把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排除在法典之外,另立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这在立法上是一个创新,为各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范例。另外,有关劳动关系、土地关系等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放在民法典中,而分别由有关立法加以调整。

2)全体公民不问性别、种族、信仰、社会出身,均赋予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不得剥夺或加以限制。但民事权利不得滥用,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

3)由于基本生产手段已经社会化,民法典的中心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物权篇把所有权分为国家的、合作社的和个人的三种,但在允许一定限度内存在私人所有权的同时,坚决地保障土地、矿藏、森林、水流、公用铁路等一切经济命脉应为国家绝对所有。 4)债和继承篇规定得比较简单,而且对某些行为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有关契约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占有很大篇幅。

14、试述现代英国法律的发展趋势。

(1)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英国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虽然仍保持着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古老传统,但判例法的比重和作用显著下降,制定法的比重作用显著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从19世纪中叶,特别是20世纪以来,英国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大量的、内容广泛的立法的颁布,使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明显上升。这种演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