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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二○○三年四月二日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大型修缮是指连续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房屋维修,或者是按照有关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的修缮。
大型会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的一、二类会议。 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大型修缮和大型会议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项目。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
第五条 项目库是指由财政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六条 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以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格式为准。 第七条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上年结转项目是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汇总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后,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第九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市级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各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书”。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在报送项目申报文本时,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或撤销的,各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变化较大的项目,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 (三)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向财政部门申报的范围,在汇总本部门所有项目并进行择优排序后统一向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预算单位;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排序,并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
第十四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考评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中列入各部门预算的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部门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