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2:28: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

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局属有关单位,各建

筑施工、建设监理企业:

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调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创优积极性,提升建筑施工质量总体水平,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山东省泰山杯奖、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山东省装饰泰山杯奖,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烟台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以及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在烟台市外承建的建设工程,获得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奖项的,给予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奖励。

第三条 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在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中加20分,有效期三年;获得泰山杯奖等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奖项的,在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中加10分,有效期两年;获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等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奖项的,在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中加5分,有效期一年。加分时效自奖项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凡参评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泰山杯奖等国家、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工程,应参评市级以上节能示范工程。获得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墙材基金返还比例不低于90%;获得市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墙材基金返还比例不低于80%。

第五条 凡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均应制定年度创优计划,明确目标,建立体系,制定措施,逐级落实到项目、工序和个人。其中,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创优率应达到50%以上,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创优率应达到40%以上,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创优率应达到30%以上,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创优率应达到1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按竣工面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合同额计算)。

第六条 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该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10万元人民币奖励;获得泰山杯奖的,给予该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5万元人民币奖励。以上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泰山杯奖,均指在房屋建筑工

程中获得奖项,不包括在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中获得奖项。

获奖企业持获奖证书于发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奖励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工程项目,其承建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予一次加3分的奖励,时效为24个月;其监理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予两次每次分别加1分的奖励,时效为12个月。

获得泰山杯奖、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山东省装饰泰山杯奖的工程项目,其承建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予一次加1分的奖励,时效为12个月;其监理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予一次加0.5分的奖励,时效为12个月。

获得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烟台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其承建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分别给予一次加0.3分、0.2分的奖励,时效为12个月;其监理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予一次加0.2分的奖励,时效为12个月。

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在烟台市外承建的建设工程,获得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奖项的,仅给予招投标加分奖励,加分标准分别参照本办法相应分值予以减半执行,加分时效参照本办法相应时效执行。

第八条 加分只能在同类工程招投标中使用。即在房屋建筑工程中获得的加分奖励,只能在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使用;在市政工程中获得的加分奖励,只能在市政工程招投

标中使用;在装饰装修工程中获得的加分奖励,只能在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中使用。

加分时效自奖项发证之日起计算。在加分有效期内,一个招投标工程只享受一个奖项的加分,不得叠加使用。

第九条 获奖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收到获奖证书后一个月内,持工程获奖证书原件到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科室、单位进行核验确认,并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其中,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核验确认,分别到局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科、城市建设科和市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监理企业到局工程建设管理科办理。

投标企业在获奖加分有效期内自行选择加分工程。投标时,企业将已备案的获奖证件(复印件)及加分申请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开标时,当众宣读标书并公布加分申请。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在总分中给予加分,招投标监管部门记录加分情况。

特殊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向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不加分,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十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创优,不断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今后,要把县市区建设工程创优情况,作为年度“建筑业管理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烟建办?2010?22号)同时废止。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工程质量创优物质奖励、招投标加分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