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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办发[2016]17号

【发布部门】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常办发〔2016〕17号)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常德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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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9日

常德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办发〔2015〕45号)、《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湘办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区县(市)委和政府(含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下同)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市委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市委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区县(市)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2 / 3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按国家规范监测,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类连续2年下降,或者一类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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