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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 6:32: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股份公司本级、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股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或类似权益但未达到控制条件的其他公司或主体统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本级及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以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七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一)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二)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 股份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 发行公司债券。

(六)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九) 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交联交易。

(十) 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十一)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七)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 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