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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基基础工程(20) 二、模板工程(20) 三、钢筋工程(28) 四、混凝土工程(30) 五、砌体结构工程(20) 六、屋面工程(30) 七、地下防水工程(30) 八、装饰装修工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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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基基础工程(20)
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
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GB50202-2002) 2、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GB50025-2004)
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当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允许偏差为100mm;当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允许偏差为1/2桩径或边长。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最外边的桩的允许偏差为1/3桩径或边长;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正切值的15%。(GB50202-2002) 4、 灌注桩的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GB50202-2002)
5、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GB50202-2002)
6、土方回填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7、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JGJ120-2012) 8、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JGJ16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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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GB50497-2009)
10、 当强夯施工所引起的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有害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JGJ79-2012)
11、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JGJ79-2012)
12、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标准为止。(JGJ79-2012)
13、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2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GB50202-2002)
14、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JGJ106-2003) 15、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JGJ106-2003)
16、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JGJ94-2008) 17、土方回填处于冬期施工时,每层铺料压实厚度应比常温施工时减少20%~25% 。(JGJ/T104-2011)
18、静力压桩过程中应测量桩身的垂直度。当桩身垂直度偏差大于1%时,应找出原因并设法纠正,当桩尖进入较硬土层后,严禁用移动机架等方法强行纠偏。(JGJ94-2008)
19、静力压桩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和接桩间歇时间、桩的压入深度、桩的连接质量 。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做10%的探伤检查。(GB5020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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