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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5]20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9 【实施日期】2015.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5〕2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9日
安顺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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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经营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和具有经营性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权属统一、分类管理、阳光操作、收益上缴”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入所得全额上交国库,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和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租赁申请和方案; (二)监督、指导国有资产招租工作; 2 / 3
(三)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资金。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划入的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三)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 (四)负责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及维护工作;
(五)按照规定建立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分类明细台账,并按季度向市财政局上报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出租项目公开招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 (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对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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