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2:43: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和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以被告张某辩护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现发表如下意见,请予采纳。
如今,诈骗行为是随处可见的,有的人就因此造成了重大损失,而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诈骗犯罪。此时,建议最好委托律师来提供辩护。而律师辩护可以是无罪的辩护,那么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和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以被告张某辩护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详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和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刚才,又参与了庭审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诈骗罪。为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
用法律,以做出公正的判决,现发表如下意见,请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张某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1、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主观上存在诈骗钱财的共同故意。共同犯罪,各行为人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否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两被告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及书证证据,被告王某某采用自买自卖虚增资金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从着手实施犯罪到行为即遂全过程,被告张某并不知道,被告王某某也没有告诉张某。王某某是在诈骗结果已经发生后才委托被告张某将所骗点卡变现。此时,76万元已完全由王某某控制,被告王某某诈骗行为已完全实施终了。全部案卷证据和今天的庭审调查,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共同诈骗故意。 2、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告王某某一同采用虚报商品利润、自买自卖进行虚假交易虚增76万元诈骗行为。被告王某某供述:“我在和倪雪聊天时,她告诉我骏网平台上可以刷钱,她简单告诉我操作过程,我就明白了。我就用一个帐号虚增出了76万骏币,一直放在这个帐号里。过了一个多月左右,公司的李朋告诉我公司正在查这件事,
于是我就给张某打电话,让她帮我个忙,将我手里的骏币换成现金,但具体情况我没有告诉她。也没说这骏币是怎么来的”被告张某供述:“2005年11月,王某某打电话说让我给他帮个忙,我就同意了。过了几天我们在网上他告诉我要把一些骏币换成现金,我问他怎么换,他说他有个帐号里面有骏币,让我分几次提货再卖出换成现金,我就同意了。他给了我一个帐号,登录后我看到里面有76万骏币,我问他哪来的这么多,他说是和别人这几年的辛苦钱,现在要离开骏网,留着也没有用了,自己挂帐又怕别人发现,所以才让我帮忙。”从二被告人供述中可以证明,被告王某某是通过倪雪知道骏网平台漏洞和骗钱方法,是独自完成虚增76万元诈骗行为的,为了销赃才找被告张某帮忙,王某某并没有告诉张某骏网币是诈骗所得,被告张某没有与王某某共同预谋共同实施虚增骏网币的行为。
3、被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网上聊天记录内容不能证明张某诈骗事实存在。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案件,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能排除其他可能。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阳院长在全国法院审判会议上,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原则,强调疑罪必须从无。从本案看,公诉机关认定被告张某为王某某将骏网币转成现金的事实是存在的,二被告对此无异议,卷宗内网上交易记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