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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16:04: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李建勋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对青少年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重视,青少年犯罪这一话题愈发引人注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在2007年发布的《”十一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显示,青少年犯罪数量在2006年-2010年之间持续上升,占到犯罪总数的60%左右。客观地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总数、未成年人犯罪率等统计数据,有助于科学、准确、及时地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并在考察、剖析犯罪现象的基础上,发现和探究其深层的犯罪原因,进而制定有的放矢之对策。

总之,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中国社会转型中凸显的问题。作为一名大学生调查研究青少年犯罪及其预防,不仅对自身有教育借鉴意义,更对当今社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案例的社会调查情况

表一:1990—2002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统计表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判处罪名E 判处未成年 罪总数(人) 犯总数(人) 580272 42033 507238 33392 492817 33399 449920 545282 543276 665556 526312 528301 602380 639814 746328 747096 32408 38388 35832 40220 30446 33612 40014 41709 49883 58870 14一 17周岁 未成年人罪犯占 总罪人口总数(万人) 犯百分率(%) 9034.4 7.24% 7927.9 6.58% 7688.2 6.77% 7625.9 7422.4 7734.5 8658.5 7562.8 7946.4 7825.1 8399.7 8434.4 9386.6 7.20% 7.04% 6.59% 6.04% 5.78% 6.36% 6.64% 6.65% 6.68% 7.88% 未成年人犯罪率 (单位:万分之一) 4.65 4.21 4.34 4.25 5.17 4.63 4.64 4.02 4.24 4.97 5.14 6.11 5.93 对以上两表分析我们不难发现:

1.未成年人犯罪总数逐年增加,新一轮未成年人犯罪高峰将持续至2008年。1991年我国刚刚迈过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期,在持续9年较低的犯罪总数之后,1999年又迈过4万大关后,已连续四年持续攀升,并进入了一个新的髙峰

期,预计此次高峰将持续至2008年以后才会有所缓解。其背后的决定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该年度14一17周岁人口总数,一个是未成年人犯罪率。统计数据显示1985年至1991年为我国人口生育的一个高峰期,从而导致在时隔十余年后的今天我国正面临一个14一17周岁未成年人高峰期。

2.未成年人犯罪率稳中有升,形势严峻,且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高于城市。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维持在万分之五左右,基本与我国全国总人口的犯罪率持平,而实际上,14—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类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6—17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则远远高于万分之五的水平,大约在万分之七到八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年来同全国人口犯罪率一样持续上扬,丝毫没有降低的趋势,足见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仍有待加强。例如,安徽省近五年来,全省未成年罪犯年平均增长率为7.2%。

3.并且农村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占犯罪未成年人中的80%左右。相对而言,城市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则较低,如上海市虹口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成效卓著,广大教师和家长越来越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筑起了一道预防违法犯罪的牢固围墙。2000年全区未成年人学生犯罪率始终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其它统计数据也同样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存在地区分布不均的现象,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率高于城市的规律仍然存在。

二、试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综合现有的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不难发现,青少犯罪大致可分为贪财与伤害两种类型。不同的犯罪类型对应各自犯罪模式。因贪财而犯罪的青少年最开始表现为逃学,之后在其行走社会时需要金钱玩乐却又难以独立谋生,很容易自发或在他人诱导下犯罪,偷、拿、盗、抢行为的发生很是常见。因伤害他人而犯罪的青少年则最开始表现为性格暴躁,不服管教;或是在其心智尚未成熟时就接触社会,沾染不良风气,于是在因琐事心生愤恨后往往难以控制自己,最终铸成大错。比较两种青少年犯罪模式可发现几点共性,即家长未及时监管、青少年过早綴学踏入社会、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等。对应的,青少年犯罪成因可初步分为以下三类:

(—)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是诱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首要原因。其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渴望独立却又经验不足,情感强烈却又容易冲动。笔者认为这样的性格特征对于青

少年来说是正常的,甚至是每一位青少年都必将经历的。但作为社会经验丰富的家长若不对此提高警惕,则易使孩子迷失于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在不良信息诱导下是非不分,黑白颠倒,本该花样的年华只得提早凋零。其二、家庭环境不温馨。大量青少年犯罪的案例显示,虽然这些青少年作案时的年龄集中在14岁到20岁,但他们12岁以前所生活的家庭就已经出现了问题。他们的父母或是进城务工,将教育孩子的重担交由家中老人;或是离异重组,对孩子的成长发展不管不顾。缺少父母关爱的青少年为摆脱心灵深处的孤独感更容易为不良环境所吸引,从而迈出了走向犯罪的第—步。其三、家庭教育的方式欠妥当。青少年罪犯的家庭教育往往表现为过分宠溺或过于粗暴。前者常发生在独生子女家庭,对孩子的百般溺爱导致其性格逐步任性骄纵,我行我素,甚至不能容忍丝毫的批评与不公,正可谓“虽曰爱之,其实害之”。后者则常见于离异家庭、农村家庭或父母有犯罪前科的家庭“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理念看似正确实则是将暴力基因移植在下一代身上,给青少年埋下暴力犯罪的隐患。最后,父母榜样未树立。作为与孩子朝夕相处的守护神,父母理应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可如果父母品行不端,给下一代造成的危害也不容小觑。昔有李刚之子李启铭,今有李双江之子李天一,这些嚣张跋扈的青少年无不是受家庭环境熏啕,相信权大于法,依靠家庭势力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文提到的个案中亦包含着导致犯罪的家庭因素。如果王大爷在育儿之初就能认识到“宠子未有不骄,娇子未有不败”的道理;如果在王某性格变得愈发骄纵蛮横时,王大爷能及时改变教育方式,耐心劝说管束;如果当邻居赵某屡遭儿子挑衅时,王大爷能够积极阻止,教育儿子宽大为怀;如果……在这许多的假设中,或许王大爷只要认真履行其中一条,那么王某的青春也不会留下牢狱的烙印!至于孟某犯罪,则更是家庭教育缺失的典型。即使生活压力再大,为人父母也不应该鼓励孩子及早綴学,浸入社会染缸;即使孟某注定要少年时外出谋生,其父母也不该不加叮嘱,放任逐流;即使孟某闯荡社会,难免沾染不良风气,作为家长也更不应该加以赞扬。

(二)学校因素

对于青少年人而言,学校是保障其茁壮成长的第二道屏障。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失学、綴学的青少年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则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我国为保障青少年人特别是农民工子女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