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20:59: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 —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书

各顾问单位:

2007年6月29日,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通过并颁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该部法律对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劳动用工管理影响巨大,同企业及员工利益休戚相关。鉴此,本所就新法颁布施行后,从用人单位可能存在风险及如何降低风险的角度,出具本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书,以供各顾问单位参考。

一、 关于单位规章制度条款

1、根据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经职工讨论,协商确定;若职工认为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完善;并且,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律风险:

新法颁布前,仅规定规章制度要经民主程序制度,但实践中民主程序的弹性空间比较大;现新法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经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故,规章的制定是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

此外,新法也重申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告知劳动者或向劳

动者公示,否则,对劳动者没有任何约束力。另外,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劳动者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然后通过平等协商程序进行修改。

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而言,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法律建议:

(1)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必要时,可将规章制度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制定后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可以采取公告栏张贴告示、劳动合同附件或员工手册等方式进行公示)。

(3)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不适当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 二、 劳资双方告知义务条款

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对 方,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生,新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

1、根据新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上述内容是法定且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

对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却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

2、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若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之情形,将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劳动者故意不告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又与新单位签约等情形,即属于本法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

3、法律建议:①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可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员工手册》或以其他方式将新法要求告知劳动者的法定内容进行告知;②对于应聘人员的真实身份或其他情况,可通过网站:http://www.IP138.com/和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询确认。

三、 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条款

1、根据新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 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压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2、法律建议:实践中,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损失,企业要求某些关键岗位的员工提供担保,但新法明文禁止该类行为,为避免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建议各顾问单位可采取下列方式来降低因员工带来损失:

(1)招聘时,将应聘人员的重要证件、家庭或友人的信息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