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一辩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2:28: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首先,正本清源,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程序法是指规定以保证权力和职权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服务政治,经济,社会,对构建法律体系、有效治理国家,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都很重要。今天,我方认为,实体法更为重要,因为相较于程序法,实体法在法律确立和适用中都占据着主导地位。接下来我方将就这两方面展开进一步的论述。

1. 从法学理论上讲,实体法占据主导地位,程序法居于辅助性地位。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理

论前提,反映了法的本体和价值,即权利和义务,而程序法是对应规范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方法,并按照适用和体现实体法的要求来加以设计和构成的。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适用??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正确应用法律”的规定。可见程序法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

2. 落实到实践中,实体法必然发生作用,而程序法虽必要存在,但更多承担的是补充性的

作用。一方面,人存在于社会中,总会发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规定这些内容的实体法必然会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得到具体的展现。一旦遇到问题时,解决纠纷的方式往往会多种并存的。由于程序法的启动、运行是有时间和经济成本,加之是在“家丑不可扬”理念下的我国社会,诉讼往往是在不能够通过其他众多纠纷解决机制解决问题时最后的选择。另一方面,几千年来“正义从不缺位”的理念根植在朴素的人们心中,可以说大多数人更为重视的是实体权力与义务是否得到了最终的实现。尽管程序法在一定程度上以看得见的形式让民众信赖司法,但其作用只是辅助性的,假使实体法的不到最终的根本落实,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不过是空谈。

历史告诉我们,判断事物的标准往往不在当下,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实践,更是时间。实体法在二者关系中于内在外在均处于主导地位,因而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