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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汴政办[2008]82号 【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23 【实施日期】2008.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汴政办〔2008〕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596号),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成果,持续稳定推进全市治超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 》(豫政办〔2008〕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道路畅通、确保交通安 1 / 3

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构建平安开封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

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全面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全市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二要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舆论监督、治超经费保障及规范执法机制;三要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全面治理相结合。要突出源头监管,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职责分工 (一)交通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 / 3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严格按照省发改委制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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