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08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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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

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6月13日 穗财编[2011]208号 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 (二)优先保障。优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各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额管理。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单位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单项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行业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四)勤俭节约。对日常公用支出要精打细算,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章 基本支出的范围

第五条 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具体规定和我市实际,将基本支出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六条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包括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第七条 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办公设备购置、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八条 基本支出范围随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定额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员,是指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预算额度。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十一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以财力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标准化,制定方法具有科学性。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办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各项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和事业单位的行业及业务特点,予以分类分档设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包括政法单位)公用经费,实施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公用经费中,可以量化到物的支出的,按单项定额标准和符合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的实物配置数核定预算;不能量化到物的支出的,按量化到人的综合定额标准和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核定预算。

第十五条 部分行政单位因编制内实有人数较少难以统筹安排支出的,在定额标准基数的基础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设定分档系数。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结合单位各自职能和业务特点实施差别化预算管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参照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预算管理方式;部分行业特点明显的事业单位采用行业定额标准管理方式;其他事业单位采用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物价水平的变动提出调整预算定额标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于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前公布。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