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林业局普法考试试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18:00: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06年林业系统普法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30分)

1.《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刑法》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3.《行政许可法》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森林法》规定,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6.《防沙治沙法》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7.《防沙治沙法》规定,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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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植物。

8.《防沙治沙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9.《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0.《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11.《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 《种子法》规定,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13.《种子法》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14. 《种子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15.《种子法》规定,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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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17. 《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18.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19.《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20.《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1.《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22.《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

23.《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2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的单位应当将案件的出炉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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