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4:27: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使用年限和存在问题制定安全鉴定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和省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计划和专家组成员名单应报省水利厅批准,安全鉴定成果和结论应报省水利厅审核和认定;

4 经安全鉴定并认定为三类水闸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编制除险加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 大中型水闸工程由于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报废,或经安全鉴定认定为四类水闸需要报废或降等使用的,应报省水利厅批准。 3.5 观测工作

3.5.1 观测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观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在现场进行观测。要求做到“四随”(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四无”(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四固定”(人员固定、设备固定、测次固定、时间固定),以提高观测精度和效率。

3.5.2 观测项目应按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未作规定的,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必要时,可增列一些专门性观测项目。

1 一般性观测项目有:垂直位移、扬压力、裂缝、河床变形、水位、流量;

2 专门性观测项目有:水平位移、绕渗、伸缩缝、混凝土碳化、水流形态、水质、泥沙、冰凌等。

3.5.3 各观测项目的观测设施布置、观测方法、观测时间、测量次数、测量精度、观测记录、资料整理与整编等应符合《江苏省水闸、抽水站观测工作细则》的规定。

3.5.4 每次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记录资料进行计算和整理,并对观测成果进行初步分析,如发现观测精度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重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即进行复测,查明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加强观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3.5.5 每年初均应对上一年度观测资料进行整编,并将整编成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料整编成果应装订成册,归入技术档案。

3.5.6 水闸管理单位应对发现的异常现象作专项分析,必要时可会同科研、设计、施工人员作专题研究。

3.5.7 有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文测站任务书的要求,依照现行水文规范开展水文观测、报汛和水文资料整编工作。未承担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的要求,开展水文工作。

4 养护修理

4.1 一般规定

4.1.1 水闸养护修理工作分为养护、岁修、抢修和大修,其划分界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养护:对经常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随时进行保养和局部修补,以保持工程及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一般可结合汛前、汛后检查定期进行。

2 岁修:根据汛后全面检查发现的工程损坏和问题,对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对于影响安全度汛的问题,应在主汛期到来前完成。

3 抢修:当工程及设备遭受损坏,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时,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

4 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或设备老化,修复工程量大,技术较复杂,应有计划进行工程整修或设备更新。

4.1.2 养护修理工作应本着“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养修并重”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岁修、抢修和大修工程,应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工程原有结构为原则,制定的修理方案,应根据检查和观测成果,结合工程特点、运用条件、技术水平、设备材料和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2 抢修工程应做到及时、快速、有效,防止险情发展;

3 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类设备的检修、试验和保养周期,并定期进行设备等级评定;

4 应建立设备养护修理卡制度,建立单项设备技术管理档案,逐年积累各项资料,包括设备技术参数、安装、运用、缺陷、养护、修理、试验等相关资料;

5 应根据工程及设备情况,备有必要的备品、备件。

4.1.3 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精干管理机构,提高养护修理水平。

4.2 养护修理项目管理

4.2.1 管理单位根据汛后检查的结果,编制次年的岁修养护、防汛急办和大修加固等工程维修计划。

4.2.2 工程养护修理计划应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维修预算定额》及其他相关定额编制,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

4.2.3 工程养护修理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应尽快组织实施。

凡影响安全度汛的项目应在汛前完成,其余项目应于年底前完成。需跨年度施工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2.4 工程养护修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根据批准的计划,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4.2.5 工程养护修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和经费计划需要调整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2.6 工程施工期间,应按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施工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

4.2.7 外包工程项目应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修理施工队伍,签定合同,加强项目管理。

4.2.8 养护修理工作应作详细记录并及时进行整理。完工后,进行技术总结,报上级主管单位,重要项目由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4.3 土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4.3.1 堤(坝)出现雨淋沟、浪窝、塌陷和岸、翼墙后填土区发生跌塘、沉陷时,应随时修补夯实。

4.3.2 堤(坝)发生渗漏、管涌现象时,应按照“上截、下排”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4.3.3 堤(坝)发生裂缝时,应针对裂缝特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干缩裂缝、冰冻裂缝和深度小于0.5m,宽度小于5mm的纵向裂缝,一般可采取封闭缝口处理;

2 深度不大的表层裂缝,可采用开挖回填处理;

3 非滑动性的内部深层裂缝,宜采用灌浆处理;对自表层延伸至堤(坝)深部的裂缝,宜采用上部开挖回填与下部灌浆相结合的方法处理。裂缝灌浆宜采用重力或低压灌浆,并不宜在雨季或高水位时进行;当裂缝出现滑动迹象时,则严禁灌浆;

4.3.4 堤(坝)出现滑坡迹象时,应针对产生原因按“上部减载、下部压重”和“迎水坡防渗,背水坡导渗”等原则进行处理。

4.3.5 堤(坝)遭受白蚁、害兽危害时,应采用毒杀、诱杀、捕杀等方法防治;蚁穴、兽洞可采用灌浆或开挖回填等方法处理。

4.3.6 河床冲刷坑危及防冲槽或河坡稳定时应即抢护。一般可采用抛石或沉排等方法处理;不影响工程安全的冲刷坑,可不作处理。

4.3.7 河床淤积影响工程效益时,应及时采用人工开挖、机械疏浚或利用泄水结合机具松土冲淤等方法清除。 4.4 石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4.4.1 砌石护坡、护底遇有松动、塌陷、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等现象时,应参照《水闸施工规范》(SL27-91)中有关规定按原状修复。

4.4.2 浆砌块石墙墙身渗漏严重的,可采用灌浆处理;墙身发生倾斜或滑动迹象时,可采用墙后减载或墙前加撑等方法处理;墙基出现冒水冒沙现象,应立即采用墙后降低地下水位和墙前增设反滤设施等办法处理。

4.4.3 水闸的防冲设施(防冲槽、海漫等)遭受冲刷破坏时,一般可加筑消能设施或抛石笼、柳石枕和抛石等方法处理。

4.4.4 水闸的反滤设施、减压井、导渗沟、排水设施等应保持畅通,如有堵塞、损坏,应予疏通、修复。 4.5 混凝土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4.5.1 建筑物表面应保持清洁完好,积水、积雪应及时排除;门槽、闸墩等处如有苔藓、蚧贝、污垢等应予清除。闸门槽、底坎等部位淤积的砂石、杂物应及时清除,底板、消力池、门库范围内的石块和淤积物应定期清除。

4.5.2 岸墙、翼墙和挡土墙上的排水孔以及空箱岸(翼)墙的进水孔、排水孔、通气孔等均应保持畅通。空箱岸(翼)墙内淤积应适时清除。公路桥、工作桥和工作便桥桥面应定期清扫,桥面排水孔的泄水应防止沿板和梁漫流。

4.5.3 公路桥、工作桥和工作便桥等钢筋混凝土梁板构件的表面保护,应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一般可采用环氧厚浆等涂料进行封闭防护,如发现涂料老化、局部损坏、脱落、起皮等现象,应及时修补或重新封闭。

4.5.4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受到冻蚀、碳化侵蚀损坏时,应根据侵蚀情况分别采用涂料封闭、高标号砂浆或环氧砂浆抹面或喷浆等措施进行修补,应严格控制修补质量。

4.5.5 混凝土结构脱壳、剥落或机械损坏时,可采取下列修补措施,并严格控制修补质量:

1 损伤面积小,可用砂浆或聚合物砂浆抹补;

2 局部损坏,有防腐、抗冲要求的重要部位,可用环氧砂浆或高标号水泥砂浆等修补;

3 损坏面积大、深度大的,可用浇混凝土、喷混凝土、喷浆等修补; 4 为保证新老材料结合坚固,在修补之前对混凝土表面凿毛并清洗干净,有钢筋的应进行除锈。

4.5.6 混凝土建筑物出现裂缝后,应加强检查观测,查明裂缝性质、成因及其危害程度,据以确定修补措施。混凝土的微细表面裂缝、浅层缝及缝

宽小于表4.5.6所列裂缝宽度允许值时,可不予处理或采用涂料封闭。缝宽大于允许值时,则应分别采用表面涂抹、表面粘补玻璃丝布、凿槽嵌补柔性材料后再抹砂浆、喷浆或灌浆等措施进行修补。

4.5.7 裂缝应在基本稳定后修补,并宜在低温季节开度较大时进行。不稳定裂缝应采用柔性材料修补。

4.5.8 混凝土结构的渗漏,应结合表面缺陷或裂缝进行处理,并应根据渗漏部位、渗漏量大小等情况,分别采用砂浆抹面或灌浆等措施。

4.5.9 伸缩缝填料如有流失,应及时填充。止水设施损坏,可用柔性化学材料灌浆,或重新埋设止水予以修复。

4.5.10 位于水下的闸底板、闸墩、岸墙、翼墙、铺盖、护坦、消力池等部位,如发生表层剥落、冲坑、裂缝、止水设施损坏,应根据水深、部位、面积大小、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选用钢围埝、气压沉柜等设施进行修补,或由潜水人员采用快干混凝土进行水下修补。 4.6 闸门的养护修理

4.6.1 闸门外观应整洁,梁格、臂杆内无积水,闸门吊耳、门槽、弧形门支铰及结构夹缝处等部位的杂物应及时清理,附着的水生物、泥砂和漂浮物等杂物应定期清除。

4.6.2 运转部位的加油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并定期加油。闸门滚轮、弧形门支铰等难以加油部位,应采取适当方法进行润滑,一般可采用高压油泵(枪)定期加油。

4.6.3 钢闸门防腐蚀可采用涂装涂料和喷涂金属等措施。实施前,应认真进行表面预处理。表面预处理后金属表面清洁度和粗糙度应符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的规定。

4.6.4 钢闸门采用涂料作防腐蚀涂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涂料品种应根据钢闸门所处环境条件、保护周期等情况选用; 2 面、(中)、底层应配套,性能良好;

3 涂层干膜厚度:淡水环境宜不小于200μm,海水环境宜不小于300μm。 4.6.5 钢闸门采用喷涂金属作防腐涂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涂材料:淡水环境宜用锌,海水环境宜用铝或铝基合金,也可选用经过试验论证的其它材料;

2 喷涂层厚度:应根据工程所处水环境及设计保护周期确定,一般淡水环境为120~150μm,海水环境为150~180μm;

3 金属涂层表面应涂装适宜涂料封闭。封闭涂层的干膜厚度:淡水环境不应小于60μm,海水环境不应小于90μ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