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3:02: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路,清除线路障碍物;
4 定期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值,对一次回路、二次回路及导线间的绝缘电阻值都不应小于0.5MΩ。
4.8.4 线路、电动机、操作设备、电缆等必须保持接线相序正确,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否则应增设补充接地极。
4.8.5 备用电源的柴(汽)油发电机组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养护、检修。与电网联网的应按供电部门规定要求执行。
4.8.6 建筑物防雷设施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带)及引下线如锈蚀量超过截面30%以上时,应予更换;
2 导电部件的焊接点或螺栓接头如脱焊、松动应予补焊或旋紧; 3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否则应增设补充接地极。 4.8.7 电器设备的防雷设施应按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4.8.8 防雷设施的构架上,严禁架设低压线、广播线及通讯线。 4.9 观测设施的养护修理
4.9.1 一般性观测项目的观测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其中,测压管(扬压力)滤层淤塞或失效,宜重新补设。
4.9.2 专门性观测项目的观测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4.9.3 各观测设施的标志、盖锁、围栏或观测房,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4.9.4 主要观测仪器、设备(包括自动化观测及其传输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新。 4.10 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
4.10.1 自动监控系统硬件设施的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定期对传感器、可编程序控制器、指示仪表、保护设备、视频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等系统硬件进行检查维护和清洁除尘;
2 按规定时间定期对传感器、指示仪表、保护设备等进行率定和精度校验,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检修、校正或更换;
3 定期对保护设备进行灵敏度检查、调整,对云台、雨刮器等转动部分加注润滑油。
4.10.2 自动监控系统软件系统的维护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制定计算机控制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 加强对计算机和网络的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防火墙; 3 定期对系统软件和数据库进行备份,对技术文档妥善保管; 4 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对软件进行修改或设置时,修改或设置前后的软件
应分别进行备份,并做好修改记录;
5 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并通知开发人员解决和维护; 6 及时统计并上报有关报表。
4.10.3 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或显示告警信息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
5 安全工作
5.1 依法管理
5.1.1 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闸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
5.1.2 加强对工程管理范围的巡查活动,发现侵占、破坏或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查处,令其恢复原状。
5.1.3 依法对工程管理范围内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5.1.4 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征收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项目水行政规费。
5.1.5 管理人员应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查处发生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1.6 积极开展水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5.2 安全管理
5.2.1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络,由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生产组安全员组成,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管理及检查。安全员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职工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检查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5.2.2 管理单位应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水法》、《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管理范围内环境和工程设施的保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严禁在水闸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埋葬、建窑、倾倒垃圾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2 按有关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和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监督; 3 公路桥两端应竖立限载、限速标志,如确需通过超载车辆,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会同协商,并进行验算复核,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后,方能缓慢通过;禁止无铺垫的履带车、铁轮车直接通过桥面,如果确需过桥,应用软草及木板等铺垫后方许通过;
4 妥善保护机电设备、水文、通讯、观测设施,防止人为毁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桥、启闭机房;
5 严禁在堤身及挡土墙后填土区上堆置超重物料;
6 水闸上下游应设立安全警戒标志,并禁止在警戒区内停泊船只、捕鱼、游泳;禁止在建筑物边缘及桥面进行游戏、钓鱼;
7 位于通航河道上的水闸,应设置拦船设施和助航设施;
8 按照《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对水闸工程管理范围进行确权划界,领取土地使用证,并设置明显界桩。 5.3 安全生产
5.3.1 管理单位应对全体职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搞好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5.3.2 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防火、防爆、防暑、防冻等措施落实。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解决。
5.3.3 工程施工中应成立安全检查小组,在开始工作前安全负责人应向工作人员讲解有关安全知识,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环境、设备、工具、保安措施(如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等)以及操作者身体等情况逐一检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得进行作业。
5.3.4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标记齐全,电器设备周围应有安全警戒线,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启闭机房、发电机房、变电所、配电间、控制室、修理车间及仓库等重要位置应配备灭火器具。
5.3.5 应按规定定期对消防用品、安全用具进行检查、检验,保证其齐全、完好、有效。扶梯、栏杆、检修门槽盖板等应完好无损,安全可靠。
5.3.6 水上作业应配齐救生设备;高空作业必须穿工作防滑靴鞋、系安全带;在可能有重物坠落的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
5.3.7 进行电气设备安装和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和使用绝缘用品、用具。
5.3.8 助航标志、避雷设施及各类报警装置要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完好、可靠;输电线路要经常检查,严禁私接乱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5.3.9 采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水闸应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对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规定其安全等级和操作权限。无操作权限的人员禁止对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操作,无管理权限的人员禁止在系统计算机上安装或使用任何软
件。
5.4 事故处理
5.4.1 发生事故后管理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汇报,发生重大设备或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24小时以内应向省水利厅报告。
5.4.2 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场应加强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国家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而移动现场部分物件,应作出标志。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事故调??事责任的事故,清理现场还应征得有关司法部门的同意。
5.4.3 管理单位应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作出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事故原因分析等。
5.4.4 发生责任事故后,管理单位应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并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4.5 事故发生后,管理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4.6 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积极排除故障和险情,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事故发生和扩大作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遵守岗位责任制、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制度所发生的各种人为责任事故,应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和处罚。
6 其它工作
6.1 技术档案管理
6.1.1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要由熟悉或了解工程管理并掌握档案管理知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档案设施齐全、清洁、完好。
6.1.2 档案管理应取得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定,并按照《江苏省水利厅水利科技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各类技术资料,内容应包括:
1 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上级批示和有关的协议等; 2 工程建设、加固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技术文件;
3 水闸技术管理有关的标准;
4 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及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技术文件、资料及成果等。
6.1.3 技术档案包括以文字、图表等纸质件及音像、电子文档等磁介质、光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各类资料。各单位应逐步实行档案的数字化及计算机管理。
6.1.4 各类工程和设备均应建档立卡,技术档案、图表资料等应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
6.1.5 严格执行保管、借阅制度,做到收、借有手续,定期归还。外单位需借用资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出,并按规定时间催还。
6.1.6 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6.2 科学技术研究与职工教育
6.2.1 管理单位应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全体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探索水闸管理运用规律,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
6.2.2 积极采用具有先进水平的新仪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检查观测精度和效率以及养护修理质量。
6.2.3 根据工程运用需要和可能,研究采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自动监控和远程监控等现代化管理技术。
6.2.4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时事政治学习和普法教育,对职工进行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6.2.5 应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计划组织职工进行持证上岗等业务培训,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做到一业为主、一专多能,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 6.3 工程环境保护
6.3.1 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木(草)的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宜林荒地应积极进行绿化,充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
6.3.2 依法制止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在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中应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在养护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渣,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工程和水体。
6.3.3 水闸上下游河道水质被污染时,应掌握水质污染动态情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在水源允许时应尽量调节河道径流,减轻下游水污染。如水质污染严重,向下游排放将造成污染危害扩大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3.4 及时清理闸门、混凝土及砌石结构等表面的油污、杂草、藤条和